修正娛樂稅法第2條條文後,應課徵娛樂稅的項目共有6大項:
- 電影。
- 職業性歌唱、說書、舞蹈、馬戲、魔術、技藝表演及夜總會之各種表演。
- 戲劇、音樂演奏及非職業性歌唱、舞蹈等表演。
- 各種競技比賽。
- 舞廳或舞場。
- 高爾夫球場及KTV、卡拉OK、電動玩具、電腦遊戲機台、吊布娃娃機、機動遊艇、動力飛行器、及其他提供娛樂設施供人娛樂者。
撞球場、保齡球館行業已不在代徵娛樂稅的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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