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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5月14日 星期日

【持分土地】基地上之房屋為違章建築或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之合法房屋,房屋所有權人於基地出售時,是否得主張優先購買權?

按「基地出賣時,地上權人、典權人或承租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房屋出賣時,基地所有權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其順序以登記之先後定之。前項優先購買權人,於接到出賣通知後10日內不表示者,其優先權視為放棄。出賣人未通知優先購買權人而與第三人訂立買賣契約者,其契約不得對抗優先購買權人。」、「土地及其土地上之房屋同屬一人所有,而僅將土地或僅將房屋所有權讓與他人,或將土地及房屋同時或先後讓與相異之人時,土地受讓人或房屋受讓人與讓與人間或房屋受讓人與土地受讓人間,推定在房屋得使用期限內,有租賃關係。其期限不受第419條第1項規定之限制。」分為土地法第104條及民法第425條之1所明定,故基地出賣時,地上權人、典權人或有租賃關係之承租人才有優先購買權。

收購持分、繼承、共有土地 ~~~ 0982-683151   龍 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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