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稽徵機關查明在77年4月29日前已建築完成者,得以「房屋基地坐落申明書」替代建築改良物證明文件,其它要件亦同時符合土地稅法第9條規定者,即可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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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9月29日 星期日
2024年9月15日 星期日
【持分土地買賣】~ (常見稅務問題)土地所有權人其土地地上建物所有權人是陳君之親妹妹,而房屋由其母親設籍居住,且無出租或營業使用,是否得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
土地所有權人持有之該筆土地,其地上建物雖為母親設籍,且無出租或供營業,但是房屋所有權人係妹妹所有,妹妹非屬直系親屬,所以地價稅沒有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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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9月1日 星期日
【持分土地買賣】~ (常見稅務問題)土地買賣未辦妥權利移轉登記,可否再行出售?
承買土地不論期間長短,倘未辦妥移轉登記即再行出售,依據土地稅法第54條第2項規定,土地買賣未辦竣權利移轉登記,即再行出售者,處再行出售移轉現值百分之二之罰鍰。
進一步說明,依土地稅法規定,納稅人買賣土地時應辦妥移轉登記後再行出售,因為不熟悉稅法相關規定,或疏忽申報移轉,致未依規定申報移轉登記後再行移轉,以致違章。故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避免發生相同錯誤,該局表示財政部對「再行出售」之界定,係依據平均地權條例第81條補充規定,「……所稱『再行出售』,指承買人就承買土地尚未辦竣權利移轉登記前,即再行出售他人成立『債權契約』而言,……,處以罰鍰對象,指買賣土地未辦竣移轉登記之權利人(承買人),亦即未辦竣移轉登記再行出售之義務人(出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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