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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4月20日 星期日

【常見稅務問題】~ 土地稅法 農地變更為非農地,再移轉,可免土增稅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除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移轉與自然人時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外,若農業用地經依法律變更為非農業用地,經都市計畫主管機關認定符合下列各款情形之一,並取得農業主管機關核發作農業使用證明書者,得向稅捐主管機關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一、依法應完成之細部計畫尚未完成,未能准許依變更後計畫用途使用者。
二、已發布細部計畫地區,都市計畫書規定應實施市地重劃或區段徵收,於公告實施市
地重劃或區段徵收計畫前,未依變更後之計畫用途申請建築使用者。
 
該局提醒民眾申請依農業發展條例第38條之1規定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之案件,除應檢附都市計畫主管機關證明文件及農業主管機關核發之「土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如於該條例72年8月3日修正生效前已變更為非農業用地,須經直轄市、縣(市)政府視都市計畫實施進度及地區發展趨勢等情況同意,始得依前項規定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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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4月6日 星期日

【持分土地買賣】~ 建商注意 樣品屋及接待中心,均應課房屋稅

【MyGoNews方暮晨/綜合報導】依據房屋稅條例第3條規定,房屋稅是以附著於土地上之各種房屋及有關增加房屋使用價值之建築物為課徵對象。因此,定著於土地上之樣品屋及接待中心,均屬於房屋稅課徵範圍,在未拆除前都應向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申報設立房屋稅籍繳納房屋稅。
 
稅捐機關表示,樣品屋搭建完成或拆除後應於30日內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設立房屋稅籍或註銷房屋稅籍,經稅捐稽徵機關派員現場勘查,即予設立房屋稅籍或停止課徵房屋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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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3月30日 星期日

【常見稅務問題】~ 配偶相互贈與土地是否應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移轉現值及課徵土地增值稅?

配偶相互贈與之土地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並應向國稅局申報贈與手續,但於再移轉第三人時,以該土地第1次贈與前之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現值為原地價,計算漲價總額課徵土地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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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3月16日 星期日

【常見稅務問題】~ 滯納金如何計算?

依稅法規定逾期繳納稅捐應加徵滯納金者,每逾2日按滯納數額加徵1%滯納金,截止繳納日期如逢星期四、五、六、日或例假日時,說明如下: 1.截止日期為星期四。→星期五、六免徵滯納金。星期日、一已逾2 日,應加徵1%。 2.截止日期為星期五。→星期六、日免徵滯納金。星期一、二已逾2 日,應加徵1%。 3.截止日期為星期六。(順延至星期一) →星期二、三免徵滯納金。星期四、五已逾2日,應加徵1%。 4.截止日期為星期日。(順延至星期一) →星期二、三免徵滯納金。星期四、五已逾2日,應加徵1%。 5.截止日期為例假日。(假設為星期四,順延至星期五) →星期六、日免徵滯納金。星期一、二已逾2日,應加徵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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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3月2日 星期日

【持分土地買賣】~ (常見稅務問題)申報土地移轉現值並繳納土地增值稅後,在未變更所有權登記前,因土地辦理修正重測結果面積有增減時,應否退補土地增值稅?

如果土地買賣係在重測公告期滿確定前已依登記簿所載面積申報現值,並繳納增值稅有案,雖因重測結果面積而有增減,無需退補增值稅,亦無須辦理申報,仍應依原填面積辦理。至該項土地以後再移轉時,自應以公告確定後之實測面積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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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2月16日 星期日

【持分土地買賣】~ (常見稅務問題)因繼承而分割不動產時,如果分割結果大於應繼分,是否應予課徵土地增值稅?

因繼承而分割不動產時,不論分割之結果與應繼分是否相當,不予課徵土地增值稅。
依照土地稅法第28條但書規定,因繼承而移轉之土地免徵土地增值稅;繼承人先辦理公同共有登記嗣後再辦理分割登記者,亦同。因繼承取得之土地再行移轉核計土地增值稅時,其前次移轉現值,仍應依土地稅法第31條第2項規定,以繼承開始時該土地之公告現值為準;惟繼承前依第30條之1第3款規定領回區段徵收抵價地之地價,高於繼承開始時該土地之公告現值者,應從高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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