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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6月9日 星期五

((持分~道路~畸零地買賣專區) ~ 什麼情況下應該辦理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申報?

(一)自105年1月1日起,凡個人交易下列房屋、土地及房屋使用權(以下合稱房屋土地),除符合免辦理申報情形者外,其交易所得或損失,不論有無應納稅額,均應辦理申報:
 1.交易房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或依法得核發建造執照的土地,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1)105年1月1日(含)以後取得的房屋、土地。
  (2)103年1月2日(含)以後取得,且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的房屋、土地。
  房屋的範圍,不包括依農業發展條例申請興建的農舍。
2.交易105年1月1日(含)以後取得以設定地上權方式的房屋使用權。
(二)個人交易的房屋、土地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免辦理申報:
1.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7條及第38條之1規定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的土地。
2.被徵收或被徵收前先行協議價購的土地及其土地改良物。
3.尚未被徵收前移轉依都市計畫法指定的公共設施保留地。



持分土地、持分房屋、分別共有、公同共有土地、

台北市、新北市..等持分土地、畸零地、道路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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