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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8月22日 星期二

【收購持分土地】~ 申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時,申請人非起造人,如未能檢具移轉契約書,可應提出哪些其他證明文件?

按「申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申請人非起造人時,應檢具移轉契約書或其他證明文件,為土地登記規則第七十九條第一項第二款所明定。如申請人未能檢具移轉契約書時,於建物基地係申請人所有,且申請人又為該建物之納稅義務人時,得檢具該建物毗鄰之土地或房屋所有人一人以上之保證書,保證該建物為申請人所有,或出具切結書切結無法檢附移轉契約書原由及確無虛偽假冒情事,憑以申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為本部八十七年七月二十一日台(八七)內地字第八七Ο七三八Ο號函所明釋,本案請參依上開函釋辦理。

收購共有、持分、繼承土地 ~~~ 0982-683151   龍 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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