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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2月31日 星期日

【持分土地買賣】~ (常見稅務問題)如對稅單所訂繳納期間因超過期限繳納而被加徵滯納金不服,申請復查之期限為何?

納稅義務人逾期繳納稅款,依稅捐稽徵法第20條規定加徵滯納金,每逾2日按滯納數額加徵百分之一滯納金,並於民眾持逾繳納期限之繳款書至公庫繳納時,由該公庫一併計收稅款及滯納金,而該項加徵之行為,核屬行政處分,納稅義務人如對該項處分不服,申請復查者,應於計徵滯納金之期間(30日)屆滿之翌日起算30日內申請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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