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稅支票依一般票據處理原則兌付
支票遺失補發規定如次:
1.未逾兌領期支票:
●載有「禁止背書轉讓」支票遺失→檢附臺灣銀行臺中分行「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1式 3份,申請重新簽發退稅支票。
●未載「禁止背書轉讓」支票遺失→除須向臺灣銀行臺中分行辦理掛失止付手續外,尚需向地方法院辦理公示催告及聲請除權判決並於取得法院之除權判決書後,再逕向付款行庫臺灣銀行臺中分行領取退稅款,無須另行補發支票。
2.已逾兌領期支票:
逕向本局8分局申請重新補發支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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