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個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在該自住房屋設有戶籍(請檢附辦竣戶籍登記的戶口名簿影本)、持有並居住於該房屋連續滿6年。
2.交易該自住房屋土地的前6年內,未將該房屋土地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
3.個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交易自住房屋土地前6年內,未曾適用本自住房地租稅優惠。
(二)自住房地免稅額:課稅所得在400萬元以內者,免納所得稅,免稅額為該課稅所得;課稅所得超過400萬元者,免稅額為400萬元,超過部分並按10%優惠稅率計算應納稅額。
持分土地、持分房屋、分別共有、公同共有土地、
台北市、新北市..等持分土地、畸零地、道路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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