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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2月4日 星期日

【收購持分土地】~ 個人房屋土地交易「取得日期」應如何認定?

房屋、土地的取得日期原則以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期為準;房屋使用權的取得日期為權利移轉日期。


持分土地、持分房屋、分別共有、公同共有土地、

台北市、新北市..等持分土地、畸零地、道路用地、

疑難土地~~~高價收購       0982-683151 ~~~ 龍 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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