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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月8日 星期日

【收購持分土地】~ 個人房屋土地交易「交易日期」應如何認定?

(一)房屋、土地:房屋土地的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期(例:甲在105年8月1日完成房屋、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甲應於8月31日前向國稅局辦理申報) 。但下列情形的「交易日期」認定如下:
     1.因強制執行於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前已移轉所有權者,為拍定人領得權利移轉證書日期。
     2.交易無法辦理建物所有權登記(建物總登記)的房屋(如違章建築),為訂定買賣契約日期。
(二)房屋使用權:使用權的權利移轉日期。



持分土地、持分房屋、分別共有、公同共有土地、

台北市、新北市..等持分土地、畸零地、道路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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