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須經他項權利人同意,而且不受限制登記的影響。地政事務所逕為更正登記時亦同。 收購共有、持分、繼承土地 ~~~ 0982-683151 龍 先生 |
都更整合 / 危老重建 / 持分土地 / 持分房屋 / 共有土地 / 畸零土地 / 道路用地 / ~~~ 等 買賣、收購 ~~~ 龍 先生 ~~~0982-683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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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0月23日 星期日
【收購持分土地】~ 土地總登記時登記名義人登記之所有權權利範圍空白且現仍空白者] 權利人依地籍清理條例第31條之1規定申請更正登記時,是否須經他項權利人同意?
2022年10月18日 星期二
蝸居潮 全台小宅交易激增
高房價下「蝸居」趨勢嚴峻,進入升息循環以來推升交易,全台15坪以下的小宅交易占比達15.5%,比起12年前高出6.5個百分點,其中房價最高的台北市大增至今年的26.9%,增加12.4個百分點,等於每四件交易就有一件為小宅交易。
據內政部不動產資訊平台統計,2011年時全台小宅交易占比僅9%,每11件交易才有一件小宅交易,隨著房價高漲,如今每六件多的房產交易就有一件為小宅交易;而過去六都小宅交易占比除台北市外多在4%~11%,如今均已提升至至12%~20%,尤其台北市、台中市、高雄市三核心都會區均增10個百分點以上。
第一建經總經理謝萬雄表示,台灣上一波升息循環,發生在2010年第二季至2011年第二季,之後利率凍漲到2015年,2015到2020年間多次降息,長年處於低利率時代,今年起進入升息循環,加上房價處於高水位,開發商興建成本提高,房價走揚速度加快,為了壓低總價帶,開發商在規劃產品時「精簡化」,市場湧現許多「一加一房」、「小二房」戶型,也使小宅在這波升息循環下,市場性大幅提升。
2022年10月9日 星期日
【收購持分土地】~ 分別共有土地於市地重劃時是否申請分配為單獨所有?
分別共有土地,共有人依該宗應有部分計算應分配面積已達最小分配面積標準,且經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或其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之同意者,得分配為單獨所有。
申請分配為單獨所有的要件如下:
一、共有人依該宗應有部分計算之應分配面積已達最小分配面積。
二、同意分配為單獨所有之人數及應有部分應符合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第一項標準。
三、須共有人向重劃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依上述說明共有土地申請分配為單獨所有,應向重劃主辦機關提出申請,申請時各同意之共有人應事先協議各人分配位置或次序。至於公同共有土地,於實施市地重劃時,公同關係仍繼續存在,依法不得分割,因此,公同共有人不能申請分配為單獨所有。另申請分配為單獨所有之共有土地,於分配結果公告期間,共有人如提出異議,主管機關得不予調處,而仍分配為共有。
收購共有、持分、繼承土地 ~~~ 0982-683151 龍 先生
申請分配為單獨所有的要件如下:
一、共有人依該宗應有部分計算之應分配面積已達最小分配面積。
二、同意分配為單獨所有之人數及應有部分應符合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第一項標準。
三、須共有人向重劃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依上述說明共有土地申請分配為單獨所有,應向重劃主辦機關提出申請,申請時各同意之共有人應事先協議各人分配位置或次序。至於公同共有土地,於實施市地重劃時,公同關係仍繼續存在,依法不得分割,因此,公同共有人不能申請分配為單獨所有。另申請分配為單獨所有之共有土地,於分配結果公告期間,共有人如提出異議,主管機關得不予調處,而仍分配為共有。
收購共有、持分、繼承土地 ~~~ 0982-683151 龍 先生
2022年10月2日 星期日
【收購持分土地】~ 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執行要點~10~
第 10 點 |
本法條第四項所稱之優先購買權,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部分共有人依本法條規定出賣共有土地或建物,就該共有人而言,仍為出賣其應有部分,對於他共有人之應有部分,僅有權代為處分,並非剝奪他共有人之優先承購權,故應在程序上先就其應有部分通知他共有人是否願意優先購買。 (二)徵求他共有人是否優先承購之手續,準用土地法第一百零四條第二項規定,即他共有人於接到出賣通知後十日內不表示者,其優先購買權視為放棄。他共有人以書面為優先購買與否之表示者,以該表示之通知達到同意處分之共有人時發生效力。 (三)他共有人之優先購買權,仍應受有關法律之限制。 (四)區分所有建物之專有部分連同其基地應有部分之所有權一併移轉與同一人者,他共有人無本法條優先購買權之適用。 (五)區分所有建物之專有部分為共有者,部分共有人出賣其專有部分及基地之應有部分時,該專有部分之他共有人有本法條優先購買權之適用。 (六)本法條之優先購買權係屬債權性質,出賣人違反此項義務將其應有部分之所有權出售與他人,並已為土地權利變更登記時,他共有人認為受有損害者,得依法向該共有人請求損害賠償。 (七)本法條之優先購買權與土地法第一百零四條、第一百零七條或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八條之五第三項規定之優先購買權競合時,應優先適用土地法第一百零四條、第一百零七條或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八條之五第三項規定。但與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八條之五第五項規定之優先購買權競合時,優先適用本法條之優先購買權。 (八)共有人之應有部分經限制登記者,不影響其優先購買權之行使。 (九)權利人持執行法院或行政執行分署依強制執行法或主管機關依法辦理標售或讓售所發給之權利移轉證書,向地政機關申辦共有人之應有部分移轉登記,無須檢附優先購買權人放棄優先承購權之證明文件。 (十)共有人出賣其應有部分,除買受人同為共有人外,他共有人對共有人出賣應有部分之優先購買權,均有同一優先權;他共有人均主張或多人主張優先購買時,其優先購買之部分應按各主張優先購買人之應有部分比率定之。 (十一)土地或建物之全部或應有部分為公同共有,部分公同共有人依本法條規定出賣該共有物全部或應有部分時,他公同共有人得就該公同共有物主張優先購買權,如有數人主張時,其優先購買權之範圍應按各主張優先購買權人之潛在應有部分比率計算之。 收購共有、持分、繼承土地 ~~~ 0982-683151 龍 先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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