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居海外之納稅義務人申請查調其課稅資料時,應要求提示新式國民身分證正本,如係委託他人代理時,應檢附下列證件:
(一)代理人新式國民身分證正本。
(二)經委任人提憑護照向我國駐外館處辦理之授權書或委任書正本。
(三)委任人新式國民身分證或護照影本(切結後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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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6月15日 星期日
2025年6月1日 星期日
【常見稅務問題】~ 因天災、事變、不可抗力之事由或為經濟弱勢者,可否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
天災、事變、不可抗力之事由或為經濟弱勢者得申請延期或分期
一、不能於法定期間內繳清者:依財政部訂定之「納稅義務人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辦法」規定,納稅義務人得於稅捐繳納期間內,敘明理由並檢附稅捐繳納通知書及相關證明文件,向主管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
二、天災、事變、不可抗之事由係指地震、颱風、水災…等情形;經濟弱勢係指低收入戶。
三、已移送行政執行者:依法務部訂定之「行政執行事件核准分期繳納執行金額實施要點」,繫屬執行欠稅案件,行政執行署各分署,得依職權或依義務人之申請,於徵得移送機關同意後,酌情核准分期繳納執行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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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能於法定期間內繳清者:依財政部訂定之「納稅義務人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辦法」規定,納稅義務人得於稅捐繳納期間內,敘明理由並檢附稅捐繳納通知書及相關證明文件,向主管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
二、天災、事變、不可抗之事由係指地震、颱風、水災…等情形;經濟弱勢係指低收入戶。
三、已移送行政執行者:依法務部訂定之「行政執行事件核准分期繳納執行金額實施要點」,繫屬執行欠稅案件,行政執行署各分署,得依職權或依義務人之申請,於徵得移送機關同意後,酌情核准分期繳納執行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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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5月18日 星期日
【常見稅務問題】~ 退稅支票如何兌領?有效兌領期間為何?
受退稅人可持退稅支票存入其往來金融機構、郵局帳戶中。開票日起1年內為退稅支票之有效兌領期限,逾期即必須再向稽徵機關申請重新換發支票或改立開票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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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5月4日 星期日
【常見稅務問題】~ 本市地方稅延期或分期繳納辦法適用對象及條件為何?
一、適用對象及條件
(一)一般納稅義務人:定期開徵之地價稅、房屋稅及使用牌照稅,應納稅額增加在新臺幣2萬元以上,且增幅達40%,得就應納稅額增加部分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
(二)經濟弱勢:前半年內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就全部應納稅額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
1. 中低收入戶。
2. 依社會救助法領取急難救助金。
3. 依就業保險法領取失業給付、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二、期限或期數:按應納稅額增加多寡,延期最長延6個月,分期每個月為1期,最多可分1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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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般納稅義務人:定期開徵之地價稅、房屋稅及使用牌照稅,應納稅額增加在新臺幣2萬元以上,且增幅達40%,得就應納稅額增加部分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
(二)經濟弱勢:前半年內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就全部應納稅額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
1. 中低收入戶。
2. 依社會救助法領取急難救助金。
3. 依就業保險法領取失業給付、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二、期限或期數:按應納稅額增加多寡,延期最長延6個月,分期每個月為1期,最多可分1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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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4月20日 星期日
【常見稅務問題】~ 土地稅法 農地變更為非農地,再移轉,可免土增稅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除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移轉與自然人時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外,若農業用地經依法律變更為非農業用地,經都市計畫主管機關認定符合下列各款情形之一,並取得農業主管機關核發作農業使用證明書者,得向稅捐主管機關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一、依法應完成之細部計畫尚未完成,未能准許依變更後計畫用途使用者。
二、已發布細部計畫地區,都市計畫書規定應實施市地重劃或區段徵收,於公告實施市
地重劃或區段徵收計畫前,未依變更後之計畫用途申請建築使用者。
該局提醒民眾申請依農業發展條例第38條之1規定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之案件,除應檢附都市計畫主管機關證明文件及農業主管機關核發之「土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如於該條例72年8月3日修正生效前已變更為非農業用地,須經直轄市、縣(市)政府視都市計畫實施進度及地區發展趨勢等情況同意,始得依前項規定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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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法應完成之細部計畫尚未完成,未能准許依變更後計畫用途使用者。
二、已發布細部計畫地區,都市計畫書規定應實施市地重劃或區段徵收,於公告實施市
地重劃或區段徵收計畫前,未依變更後之計畫用途申請建築使用者。
該局提醒民眾申請依農業發展條例第38條之1規定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之案件,除應檢附都市計畫主管機關證明文件及農業主管機關核發之「土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如於該條例72年8月3日修正生效前已變更為非農業用地,須經直轄市、縣(市)政府視都市計畫實施進度及地區發展趨勢等情況同意,始得依前項規定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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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4月6日 星期日
【持分土地買賣】~ 建商注意 樣品屋及接待中心,均應課房屋稅
【MyGoNews方暮晨/綜合報導】依據房屋稅條例第3條規定,房屋稅是以附著於土地上之各種房屋及有關增加房屋使用價值之建築物為課徵對象。因此,定著於土地上之樣品屋及接待中心,均屬於房屋稅課徵範圍,在未拆除前都應向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申報設立房屋稅籍繳納房屋稅。
稅捐機關表示,樣品屋搭建完成或拆除後應於30日內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設立房屋稅籍或註銷房屋稅籍,經稅捐稽徵機關派員現場勘查,即予設立房屋稅籍或停止課徵房屋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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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捐機關表示,樣品屋搭建完成或拆除後應於30日內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設立房屋稅籍或註銷房屋稅籍,經稅捐稽徵機關派員現場勘查,即予設立房屋稅籍或停止課徵房屋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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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3月30日 星期日
【常見稅務問題】~ 配偶相互贈與土地是否應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移轉現值及課徵土地增值稅?
配偶相互贈與之土地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並應向國稅局申報贈與手續,但於再移轉第三人時,以該土地第1次贈與前之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現值為原地價,計算漲價總額課徵土地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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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3月16日 星期日
【常見稅務問題】~ 滯納金如何計算?
依稅法規定逾期繳納稅捐應加徵滯納金者,每逾2日按滯納數額加徵1%滯納金,截止繳納日期如逢星期四、五、六、日或例假日時,說明如下: 1.截止日期為星期四。→星期五、六免徵滯納金。星期日、一已逾2 日,應加徵1%。 2.截止日期為星期五。→星期六、日免徵滯納金。星期一、二已逾2 日,應加徵1%。 3.截止日期為星期六。(順延至星期一) →星期二、三免徵滯納金。星期四、五已逾2日,應加徵1%。 4.截止日期為星期日。(順延至星期一) →星期二、三免徵滯納金。星期四、五已逾2日,應加徵1%。 5.截止日期為例假日。(假設為星期四,順延至星期五) →星期六、日免徵滯納金。星期一、二已逾2日,應加徵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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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3月2日 星期日
【持分土地買賣】~ (常見稅務問題)申報土地移轉現值並繳納土地增值稅後,在未變更所有權登記前,因土地辦理修正重測結果面積有增減時,應否退補土地增值稅?
如果土地買賣係在重測公告期滿確定前已依登記簿所載面積申報現值,並繳納增值稅有案,雖因重測結果面積而有增減,無需退補增值稅,亦無須辦理申報,仍應依原填面積辦理。至該項土地以後再移轉時,自應以公告確定後之實測面積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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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2月16日 星期日
【持分土地買賣】~ (常見稅務問題)因繼承而分割不動產時,如果分割結果大於應繼分,是否應予課徵土地增值稅?
因繼承而分割不動產時,不論分割之結果與應繼分是否相當,不予課徵土地增值稅。
依照土地稅法第28條但書規定,因繼承而移轉之土地免徵土地增值稅;繼承人先辦理公同共有登記嗣後再辦理分割登記者,亦同。因繼承取得之土地再行移轉核計土地增值稅時,其前次移轉現值,仍應依土地稅法第31條第2項規定,以繼承開始時該土地之公告現值為準;惟繼承前依第30條之1第3款規定領回區段徵收抵價地之地價,高於繼承開始時該土地之公告現值者,應從高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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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2月2日 星期日
【持分土地買賣】~ (常見稅務問題)自法院拍賣取得之土地,於同年度移轉時是否會被核課土地增值稅?
依據土地稅法第30條規定,經法院拍賣之土地,原則係以拍定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準;但拍定價額低於公告土地現值者,以拍定價額為準。因此,拍定價額假設為10,000元〈每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為12,000元〈每平方公尺〉,依據上開法令規定,稅捐稽徵機關係以拍定價額10,000元〈每平方公尺〉核稅,即取得土地之前次移轉現值為10,000元〈每平方公尺〉,故自法院拍賣取得之土地,如係以拍定價額核稅,於同年度移轉時仍有增值,應核課土地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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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月19日 星期日
【持分土地買賣】~ (常見稅務問題)現行土地稅法第34條有關出售土地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條件為何?
「土地稅法第34條修正草案」業已於98年12月11日經立法院院會三讀通過,於現行一生一次優惠稅率及重購退稅之規定不變下,另增訂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僅有一處房地之換屋,如符合一定條件者,於再次出售自用住宅用地時,仍可適用10%優惠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落實政府照顧民眾換屋需求之政策美意。
現行土地稅法第34條有關出售土地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必須符合下列條件:(1)土地上面的房屋是土地所有權人、本人或其配偶或直系親屬所有,且在這筆土地上辦竣戶籍登記。(2)這筆土地在出售前1年內沒有營業或出租使用。(3)土地所有權人以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計課土地增值稅,一生只能享受一次。(4)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的面積都市土地為3公畝或非都市土地為7公畝。(5)自用住宅建築工程完成未滿1年以上者,其房屋評定現值須超過所占基地公告現值百分之十。
土地稅法第34條修正條文已於98年12月11日經立法院會完成三讀,土地所有人若曾經適用過一生一次之自用住宅用地,於本次條文修正生效公布後,另有其他自用住宅用地且符合下列條件者:(1)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出售時僅有一處房地。(2)出售前持有該土地6年以上。(3)在該地設有戶籍且持有該自用住宅連續滿6年。(4)5年內無供營業使用或出租。(5)都市土地1.5公畝及非都市3.5公畝土地面積內。出售時仍可適用自用住宅用地10%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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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月5日 星期日
【持分土地買賣】~ (常見稅務問題)夫妻間贈與土地,要不要課徵土地增值稅?(99年6月28日發布)
配偶相互贈與之土地,原則上要課徵土地增值稅,但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申請不課徵者,再移轉第3人時,以該土地第一次贈與前之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現值為原地價,計算漲價總數額,課徵土地增值稅。另申請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時,其出售前1年內未曾供營業使用或出租之期間,應合併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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