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住宅。 二、鄉村教育設施。 三、行政與文教設施。 四、衛生及福利設施。 五、安全設施。 六、宗教建築。 七、日用品零售及服務設施。 八、公用事業設施。 九、無公害性小型工業設施。其附帶條件如左: (一)經環境保護機關審查符合環境保護法規規定管制標準之製造加工業。 (二)動力(含電熱)不得超過一一.二五(瓦千),但空調冷氣設備不在此限。 (三)作業廠房最大基層建築面積,不得超過二百平方公尺。 十、農作產銷設施。 十一、畜牧設施。 十二、水產養殖設施。 十三、遊憩設施。 十四、戶外遊憩設施。 十五、觀光遊憩管理服務設施。 十六、水源保護及水土保持設施。 十七、交通設施。 十八、農產品集散批發運銷設施。 十九、森林遊樂設施。(限於森林遊樂區設置管理辦法核定之森林遊樂區範圍) 二十、再生能源相關設施。 二十一、溫泉井及溫泉儲槽。 二十二、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 收購持分、繼承、共有土地 ~~~ 0982-683151 龍 先生 更多內容請到我的goggle+ https://plus.google.co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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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5月23日 星期二
【地政知識】~ 丙種建築用地容許作何項使用?
【地政知識】~ 農牧用地容許作何項使用?
| 一、農作使用(包括牧草)。 二、農舍(工業區、河川區除外;特定農業區、森林區不得興建集村農舍)。 三、農作產銷設施(工業區、河川區除外)。 四、畜牧設施(工業區、河川區及森林區除外)。但森林區屬原住民保留地,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同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同意者,不在此現)。 五、水產養殖設施(工業區及特定農業區除外,但特定農業區內屬室內循環水養殖設施經直轄市或縣(市)農業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六、水源保護及水土保持設施。 七、採取土石(特定農業區、一般農業區、森林區及特定專用區除外)。 八、林業使用。 九、休閒農業設施(工業區、河川區除外)。 十、公用事業設施(限於點狀或線狀使用。點狀使用面積不得超過660平方公尺)。 十一、戶外廣告物設施。 十二、私設通路。 十三、再生能源相關設施。 十四、臨時堆置收納營建剩餘土石方(限102年9月21日修正生效前已核准之既有合法磚窯廠毗鄰之土地)。 十五、水庫、河川、湖泊淤泥資源再生利用臨時處理設施。 十六、溫泉井及溫泉儲槽(工業區、特定農業區除外)。 十七、農村再生設施(依農村再生發展區計畫審核及管理監督辦法規定辦理)。 十八、自然保育設施。 十九、綠能設施。 收購持分、繼承、共有土地 ~~~ 0982-683151 龍 先生 更多內容請到我的goggle+ https://plus.google.com/ |
【地政知識】~ 丁種建築用地容許作何項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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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知識】~ 林業用地容許作何項使用?
| 一、林業使用及其設施。 二、林業設施。 三、安全設施。 四、農路。 五、生態體系保護設施。 六、水源保護及水土保持設施。 七、營建剩餘土石方資源之暫屯、堆置、最終填埋設施。 八、採取土石。 九、公用事業設施(限於點狀或線狀使用。點狀使用面積不得超過660平方公尺)。 十、戶外公共遊憩設施(限於點狀或線狀使用。點狀使用面積不得超過660平方公尺)。 十一、森林遊樂設施(限於森林區、風景區)。 十二、休閒農業設施(工業區、河川區及森林區除外)。 十三、礦石開採。 十四、再生能源相關設施。 十五、水庫、河川、湖泊淤泥資源再生利用臨時處理設施。 十六、溫泉井及溫泉儲槽。 十七、農村再生設施(依農村再生發展區計畫審核及管理監督辦法規定辦理)。 十八、自然保育設施。 十九、綠能設施。 二十、農舍。 收購持分、繼承、共有土地 ~~~ 0982-683151 龍 先生 更多內容請到我的goggle+ https://plus.google.com/ |
【地政知識】~ 鹽業用地容許作何項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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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知識】~ 窯業用地容許作何項使用?
| 一、窯業使用及其設施。 二、農作使用(包括牧草)。 三、水產養殖設施。 四、再生能源相關設施。 五、臨時堆置收納營建剩餘土石方。 六、水庫、河川、湖泊淤泥資源再生利用臨時處理設施。 收購持分、繼承、共有土地 ~~~ 0982-683151 龍 先生 更多內容請到我的goggle+ https://plus.google.co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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