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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5月23日 星期二

【地政知識】~ 丙種建築用地容許作何項使用?

一、住宅。
二、鄉村教育設施。
三、行政與文教設施。
四、衛生及福利設施。
五、安全設施。
六、宗教建築。
七、日用品零售及服務設施。
八、公用事業設施。
九、無公害性小型工業設施。其附帶條件如左:
(一)經環境保護機關審查符合環境保護法規規定管制標準之製造加工業。
(二)動力(含電熱)不得超過一一.二五(瓦千),但空調冷氣設備不在此限。
(三)作業廠房最大基層建築面積,不得超過二百平方公尺。
十、農作產銷設施。
十一、畜牧設施。
十二、水產養殖設施。
十三、遊憩設施。
十四、戶外遊憩設施。
十五、觀光遊憩管理服務設施。
十六、水源保護及水土保持設施。
十七、交通設施。
十八、農產品集散批發運銷設施。
十九、森林遊樂設施。(限於森林遊樂區設置管理辦法核定之森林遊樂區範圍)
二十、再生能源相關設施。
二十一、溫泉井及溫泉儲槽。
二十二、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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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知識】~ 農牧用地容許作何項使用?

一、農作使用(包括牧草)。
二、農舍(工業區、河川區除外;特定農業區、森林區不得興建集村農舍)。
三、農作產銷設施(工業區、河川區除外)。
四、畜牧設施(工業區、河川區及森林區除外)。但森林區屬原住民保留地,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同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同意者,不在此現)。
五、水產養殖設施(工業區及特定農業區除外,但特定農業區內屬室內循環水養殖設施經直轄市或縣(市)農業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六、水源保護及水土保持設施。
七、採取土石(特定農業區、一般農業區、森林區及特定專用區除外)。
八、林業使用。
九、休閒農業設施(工業區、河川區除外)。
十、公用事業設施(限於點狀或線狀使用。點狀使用面積不得超過660平方公尺)。
十一、戶外廣告物設施。
十二、私設通路。
十三、再生能源相關設施。
十四、臨時堆置收納營建剩餘土石方(限102年9月21日修正生效前已核准之既有合法磚窯廠毗鄰之土地)。
十五、水庫、河川、湖泊淤泥資源再生利用臨時處理設施。
十六、溫泉井及溫泉儲槽(工業區、特定農業區除外)。
十七、農村再生設施(依農村再生發展區計畫審核及管理監督辦法規定辦理)。
十八、自然保育設施。
十九、綠能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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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知識】~ 丁種建築用地容許作何項使用?

一、工業設施。
二、工業社區。(限於已開發工業區且規劃有案者)
三、再生能源相關設施。
四、臨時堆置收納營建剩餘土石方。
五、水庫、河川、湖泊淤泥資源再生利用臨時處理設施。
六、依產業創新條例第39條規定,經核定規劃之用地使用。
七、廢棄物回收貯存清除處理設施。
八、交通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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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知識】~ 林業用地容許作何項使用?

一、林業使用及其設施。
二、林業設施。
三、安全設施。
四、農路。
五、生態體系保護設施。
六、水源保護及水土保持設施。
七、營建剩餘土石方資源之暫屯、堆置、最終填埋設施。
八、採取土石。
九、公用事業設施(限於點狀或線狀使用。點狀使用面積不得超過660平方公尺)。
十、戶外公共遊憩設施(限於點狀或線狀使用。點狀使用面積不得超過660平方公尺)。
十一、森林遊樂設施(限於森林區、風景區)。
十二、休閒農業設施(工業區、河川區及森林區除外)。
十三、礦石開採。
十四、再生能源相關設施。
十五、水庫、河川、湖泊淤泥資源再生利用臨時處理設施。
十六、溫泉井及溫泉儲槽。
十七、農村再生設施(依農村再生發展區計畫審核及管理監督辦法規定辦理)。
十八、自然保育設施。
十九、綠能設施。
二十、農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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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知識】~ 鹽業用地容許作何項使用?

一、鹽業設施。
二、農舍。
三、再生能源關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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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知識】~ 窯業用地容許作何項使用?

一、窯業使用及其設施。
二、農作使用(包括牧草)。
三、水產養殖設施。
四、再生能源相關設施。
五、臨時堆置收納營建剩餘土石方。
六、水庫、河川、湖泊淤泥資源再生利用臨時處理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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