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林業使用及其設施。 二、林業設施。 三、安全設施。 四、農路。 五、生態體系保護設施。 六、水源保護及水土保持設施。 七、營建剩餘土石方資源之暫屯、堆置、最終填埋設施。 八、採取土石。 九、公用事業設施(限於點狀或線狀使用。點狀使用面積不得超過660平方公尺)。 十、戶外公共遊憩設施(限於點狀或線狀使用。點狀使用面積不得超過660平方公尺)。 十一、森林遊樂設施(限於森林區、風景區)。 十二、休閒農業設施(工業區、河川區及森林區除外)。 十三、礦石開採。 十四、再生能源相關設施。 十五、水庫、河川、湖泊淤泥資源再生利用臨時處理設施。 十六、溫泉井及溫泉儲槽。 十七、農村再生設施(依農村再生發展區計畫審核及管理監督辦法規定辦理)。 十八、自然保育設施。 十九、綠能設施。 二十、農舍。 收購持分、繼承、共有土地 ~~~ 0982-683151 龍 先生 更多內容請到我的goggle+ https://plus.google.co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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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5月23日 星期二
【地政知識】~ 林業用地容許作何項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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