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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6月23日 星期六

【持分土地買賣】~ (常見稅務問題)申請「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土地」之期限?

自100年起應於每年5月1日至5月31日止期限內,向各區公所申請,經審查核准後,始准予減免當年度地價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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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6月21日 星期四

【持分土地買賣】~ (常見稅務問題)申請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有無時間限制?

土地所有權人應於每年地價稅開徵四十日前﹙9月22日﹚提出申請,逾期未申請者,自申請之次年起適用。適用特別稅率之原因、事實消滅時,應即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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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6月19日 星期二

【持分土地買賣】~ (常見稅務問題)契稅罰款有無上限?

納稅義務人因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分割或因占有而取得房屋所有權,應儘速在契約成立日起30日內,向房屋所在地之主管稽徵機關申報繳納契稅。
納稅義務人未依限申報契稅,每逾3日加徵應納稅額1%怠報金,最高以應納稅額為限,但不得超過新臺幣1.5萬元。
過去,這項罰款規定並無上限,自98年12月30日修正契稅條例第24條後,最高罰鍰金額明訂不得超過1.5萬元。
過去,只按倍數或固定百分比加計罰鍰,沒有上限的結果,不符行為罰的比例原則,此次修法,增訂契稅的罰鍰處罰上限,是為了配合司法院釋字第616號解釋,行為罰依應納稅額固定比例計算,應有合理最高限額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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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6月17日 星期日

【持分土地買賣】~ (常見稅務問題)公司合併應否申報契稅?

依契稅條例規定,不動產之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分割或因占有而取得所有權者,應申報繳納契稅。因合併而存續或另立之公司,承受消滅公司所有不動產者,不屬於契稅條例第2條規定之申報契稅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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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6月15日 星期五

【持分土地買賣】~ (常見稅務問題)完納契稅後若雙方買賣不成立,解除契約並撤銷契稅申報,原已繳納之契稅可否退還?

完納契稅後,尚未完成移轉登記前,若買賣雙方同意解除契約,可檢附原契約書、雙方同意撤銷申請書及契稅繳款書收據正、副聯,以書面向原申請單位(當地主管稽徵機關)申請撤銷契稅申報,並退還已繳納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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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6月13日 星期三

【持分土地買賣】~ (常見稅務問題)超過法定期限申報契稅,有無處罰規定?

未依規定期限申報者,每超過3天,會加徵應納稅額1%的怠報金,但最高以應納稅額為限,自不得超過新台幣1萬5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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