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眾提出核發財產(或所得)資料,此項作業,已可跨區服務。民眾如有需要,備妥證件,可就近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即可,且隨到隨辦不須回戶籍所在地的稽徵機關辦理。
查調財產(或所得)資料需檢附證件如下:
一、申請查調個人財產(或所得):
1.納稅義務人:
(1)本人身分證正本(查驗後退還,加附身分證影本備查)。
(2)本人為外籍人士或大陸人士應檢附護照或內政部移民署核發之居留證或臺灣地區入出境許可證正本。(查驗後退還,加附影本備查)
2.繼承人
(1)繼承人身分證正本(查驗後退還,加附身分證影本備查)。
(2)繼承人為外籍人士或大陸人士應檢附護照或內政部移民署核發之居留證或臺灣地區入出境許可證正本(查驗後退還,加附影本備查)
(3)與被繼承人之關係證明文件影本。
(4)載有被繼承人死亡記事之戶口名簿影本(或死亡證明文件)。
3.代理人
(1)代理人身分證正本(查驗後退還,加附身分證影本備查)。
(2)代理人為外籍人士或大陸人士應檢附護照或內政部移民署核發之居留證或臺灣地區入出境許可證正本(查驗後退還,加附影本備查)
(3)納稅義務人(或繼承人)身分證影本。(切結後備查)
(4)與被繼承人關係證明文件影本。
(5)載有被繼承人死亡記事之戶口名簿影本(或死亡證明文件)。
(6)授權書或委任書(須有委任人簽名或蓋章)。
二、申請查調全戶(同一戶口名簿所有成員財產、所得):
1.申請人(代理人)身分證正本(查驗後退還,加附身分證影本備查)。
2.全戶戶口名簿。
3.全戶已成年者身分證正本(查驗後退還或切結後身分證影本)。
4.授權書或委任書。(可共同書立)(須有委任人簽名或蓋章)
5.對於法律上由於歸化時程尚無法取得身分證者,應檢附內政部核發之身分證明文件及最近3個月核發之國內戶口名簿正本(已有結婚登記並載明配偶國籍及外文姓名)代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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