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基地出賣時,地上權人、典權人或承租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房屋出賣時,基地所有權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其順序以登記之先後定之。前項優先購買權人,於接到出賣通知後10日內不表示者,其優先權視為放棄。出賣人未通知優先購買權人而與第三人訂立買賣契約者,其契約不得對抗優先購買權人。」、「土地及其土地上之房屋同屬一人所有,而僅將土地或僅將房屋所有權讓與他人,或將土地及房屋同時或先後讓與相異之人時,土地受讓人或房屋受讓人與讓與人間或房屋受讓人與土地受讓人間,推定在房屋得使用期限內,有租賃關係。其期限不受第419條第1項規定之限制。」分為土地法第104條及民法第425條之1所明定,故基地出賣時,地上權人、典權人或有租賃關係之承租人才有優先購買權。
收購持分、繼承、共有土地 ~~~ 0982-683151 龍 先生
都更整合 / 危老重建 / 持分土地 / 持分房屋 / 共有土地 / 畸零土地 / 道路用地 / ~~~ 等 買賣、收購 ~~~ 龍 先生 ~~~0982-683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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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5月14日 星期日
【持分土地】繼承登記應於何時申辦?及應檢附那些文件?
1.一般繼承登記應於繼承開始(被繼承人死亡日)6個月內為之,逾期申請者,每逾1個月得處應納登記費1倍之罰鍰,最高罰至20倍。
2.申辦繼承登記時應檢附下列文件:
(1)登記申請書。
(2)登記清冊。
(3)戶籍謄本(載有被繼承人死亡記事之戶籍謄本及繼承人現在之戶籍謄本)。
(4)繼承系統表。
(5)如有繼承人拋棄時,繼承開始時在中華民國74年6月4日以前者,應檢附拋棄繼承權有關文件;其向其他繼承人表示拋棄者,拋棄人應親自到場在拋棄書內簽名。繼承開始時在中華民國74年6月5日以後者,應檢附法院准予備查之證明文件。
(6)辦理分割繼承時,應檢附遺產分割協議書正副本各1份(正本應按協議不動產價值1/1000繳納印花稅或貼印花)及全體繼承人之印鑑證明。
(7)遺產稅繳(免)納證明書,並應查明有無欠稅。
(8)權利書狀。(如書狀遺失或因故未能檢附者,由申請人檢附切結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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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申辦繼承登記時應檢附下列文件:
(1)登記申請書。
(2)登記清冊。
(3)戶籍謄本(載有被繼承人死亡記事之戶籍謄本及繼承人現在之戶籍謄本)。
(4)繼承系統表。
(5)如有繼承人拋棄時,繼承開始時在中華民國74年6月4日以前者,應檢附拋棄繼承權有關文件;其向其他繼承人表示拋棄者,拋棄人應親自到場在拋棄書內簽名。繼承開始時在中華民國74年6月5日以後者,應檢附法院准予備查之證明文件。
(6)辦理分割繼承時,應檢附遺產分割協議書正副本各1份(正本應按協議不動產價值1/1000繳納印花稅或貼印花)及全體繼承人之印鑑證明。
(7)遺產稅繳(免)納證明書,並應查明有無欠稅。
(8)權利書狀。(如書狀遺失或因故未能檢附者,由申請人檢附切結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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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5月12日 星期五
【土地稅務】那些財產應合併申報課徵遺產稅?
被繼承人死亡的時候,下面各類財產都應該合併申報課徵遺產稅:
1.被繼承人死亡的時候遺留的不動產、動產和其他一切有財產價值之權利,比如說土地房屋、現金、黃金、股票、股權、存款、公債、債權、信託權益、獨資合夥的出資、礦業權……等。
2.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87年6月25日以前為死亡前3年)內贈與給配偶和各順序繼承人,例如子女、孫子女、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以及這些親屬配偶的財產。
3.被繼承人生前訂立遺囑成立信託時,其信託財產。
4.被繼承人為信託關係存續中之受益人時,其享有信託利益之權利未領受部分。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條、第15條)
(民法第101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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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繼承人死亡的時候遺留的不動產、動產和其他一切有財產價值之權利,比如說土地房屋、現金、黃金、股票、股權、存款、公債、債權、信託權益、獨資合夥的出資、礦業權……等。
2.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87年6月25日以前為死亡前3年)內贈與給配偶和各順序繼承人,例如子女、孫子女、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以及這些親屬配偶的財產。
3.被繼承人生前訂立遺囑成立信託時,其信託財產。
4.被繼承人為信託關係存續中之受益人時,其享有信託利益之權利未領受部分。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條、第15條)
(民法第101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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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稅務】那些財產屬特有財產?
依照民法規定,特有財產包括下列各項:
1.接受別人贈與的財產,並且經過贈與人以書面聲明是其特有的。
2.專供個人使用的物品。例如首飾等。
3.職業上必需使用的物品。例如其謀生用的電腦設備。
(民法第1031條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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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接受別人贈與的財產,並且經過贈與人以書面聲明是其特有的。
2.專供個人使用的物品。例如首飾等。
3.職業上必需使用的物品。例如其謀生用的電腦設備。
(民法第1031條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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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稅務】員工因死亡而退職之退(離)職金、慰勞金及撫卹金應否課徵遺產稅
營利事業給付因死亡而退職之員工退(離)職金、慰勞金及撫卹金,係屬被繼承人 遺族之所得,免予計入被繼承人之遺產總額。
(財政部86.9.4台財稅第861914402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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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86.9.4台財稅第861914402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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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稅務】員工死亡,公司所給付之喪葬費,應否課徵遺產稅?
營利事業給付死亡員工之喪葬費,仍應併入死亡員工之遺產總額計徵遺產稅。
(財政部86.9.4台財稅第861914402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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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86.9.4台財稅第861914402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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