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般繼承登記應於繼承開始(被繼承人死亡日)6個月內為之,逾期申請者,每逾1個月得處應納登記費1倍之罰鍰,最高罰至20倍。
2.申辦繼承登記時應檢附下列文件:
(1)登記申請書。
(2)登記清冊。
(3)戶籍謄本(載有被繼承人死亡記事之戶籍謄本及繼承人現在之戶籍謄本)。
(4)繼承系統表。
(5)如有繼承人拋棄時,繼承開始時在中華民國74年6月4日以前者,應檢附拋棄繼承權有關文件;其向其他繼承人表示拋棄者,拋棄人應親自到場在拋棄書內簽名。繼承開始時在中華民國74年6月5日以後者,應檢附法院准予備查之證明文件。
(6)辦理分割繼承時,應檢附遺產分割協議書正副本各1份(正本應按協議不動產價值1/1000繳納印花稅或貼印花)及全體繼承人之印鑑證明。
(7)遺產稅繳(免)納證明書,並應查明有無欠稅。
(8)權利書狀。(如書狀遺失或因故未能檢附者,由申請人檢附切結書。)
收購持分、繼承、共有土地 ~~~ 0982-683151 龍 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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