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僑辦理不動產繼承登記,被繼承人及繼承人在台未設有戶籍者,得檢附經我駐外機構驗證之死亡證明書及身分證明或合法證明親屬關係文件,據以申辦繼承登記,並依辦理一般繼承登記相關規定辦理。
收購持分、繼承、共有土地 ~~~ 0982-683151 龍 先生
都更整合 / 危老重建 / 持分土地 / 持分房屋 / 共有土地 / 畸零土地 / 道路用地 / ~~~ 等 買賣、收購 ~~~ 龍 先生 ~~~0982-683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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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5月15日 星期一
2017年5月14日 星期日
【持分土地】拍賣取得房屋應如何辦理移轉登記?
1.先到房屋所在地的鄉鎮市公所申報契稅,並查欠相關稅費(房 屋稅及土地工程受益費),並檢 附以下文件由權利人填具登 記申請書至土地所在地政事務所辦理拍賣移轉登記。
2.應檢附文件:
(1)登記申請書。
(2)本人身分證明文件。
(3)法院不動產移轉證明文件。
(4)建物契稅完稅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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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應檢附文件:
(1)登記申請書。
(2)本人身分證明文件。
(3)法院不動產移轉證明文件。
(4)建物契稅完稅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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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分土地】辦理建物門牌變更登記應準備那些文件?
應準備下列文件:
1.登記申請書。
2.登記清冊。
3.門牌變更證明文件。
4.所有權狀。
5.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
6.其他依法律規定應提出之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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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登記申請書。
2.登記清冊。
3.門牌變更證明文件。
4.所有權狀。
5.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
6.其他依法律規定應提出之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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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分土地】土地房屋辦理預告登記後,是否可以移轉?
一、預告登記目的:
係預為保全對於他人土地權利之請求權,而由請求權人檢附登記名義人之同意書及印鑑證明,向該管登記機關所為之限制登記名義人處分其土地權利之登記。其目的在阻止登記名義人對於該土地為有妨害其請求權之處分。聲請保全下列請求權之預告登記,依土地法第79條之1規定為之:
1.關於土地權利移轉或使其消滅之請求權。
2.土地權利內容或次序變更之請求權。
3.附條件或期限等之請求權。
二、效力:
預告登記在未為塗銷前,應保持土地權利之現狀,登記名義人不得為有妨礙該已登記請求權之任何處分。但預告登記只能限制登記名義人所為之處分;對於因徵收、法院判決或強制執行等所為之新登記,並無排除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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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預為保全對於他人土地權利之請求權,而由請求權人檢附登記名義人之同意書及印鑑證明,向該管登記機關所為之限制登記名義人處分其土地權利之登記。其目的在阻止登記名義人對於該土地為有妨害其請求權之處分。聲請保全下列請求權之預告登記,依土地法第79條之1規定為之:
1.關於土地權利移轉或使其消滅之請求權。
2.土地權利內容或次序變更之請求權。
3.附條件或期限等之請求權。
二、效力:
預告登記在未為塗銷前,應保持土地權利之現狀,登記名義人不得為有妨礙該已登記請求權之任何處分。但預告登記只能限制登記名義人所為之處分;對於因徵收、法院判決或強制執行等所為之新登記,並無排除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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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分土地】如果不動產已被法院查封,在未辦竣塗銷查封登記前,是否可以辦理買賣移轉?
依土地登記規則第141條規定:「土地經法院或行政執行處囑託辦理查封、假扣押、假處分或破產登記後,未為塗銷前,登記機關應停止與其權利有關之新登記。…」及第147條規定:「查封、假扣押、假處分、破產登記或其他禁止處分之登記,應經原囑託登記機關或執行拍賣機關之囑託,始得辦理塗銷登記。…」,故須法院囑託塗銷後才可以辦理移轉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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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分土地】土地、建物所有權人或利害關係人發現登記簿記載之資料有錯誤時,如何申辦更正登記?
1、登記人員或利害關係人,發現登記錯誤或遺漏,應檢附以下證明文件向土地所在地之地政事務所申辦更正登記:
(1)登記申請書、登記清冊。
(2)登記原因證明文件(如原登記申請案影本、主管機關核准更正文件)。
(3)權利書狀。
(4)申請人身分證明。
(5)委託書(本人不能親自申辦登記委託他人代理申請時檢附,如登記申請書已載明有委任關係者,得免檢附)。
(6)利害關係人同意書及其印鑑證明(與第三人有利害關係時 應檢附該第三人之同意書)。
2.前項登記之錯誤或遺漏,如純屬登記人員記載時之疏忽,並有原始登記原因證明文件可稽者,依土地法第69條之規定則由登記機關逕行更正之,毋須由申請人提出申請。
(1)登記申請書、登記清冊。
(2)登記原因證明文件(如原登記申請案影本、主管機關核准更正文件)。
(3)權利書狀。
(4)申請人身分證明。
(5)委託書(本人不能親自申辦登記委託他人代理申請時檢附,如登記申請書已載明有委任關係者,得免檢附)。
(6)利害關係人同意書及其印鑑證明(與第三人有利害關係時 應檢附該第三人之同意書)。
2.前項登記之錯誤或遺漏,如純屬登記人員記載時之疏忽,並有原始登記原因證明文件可稽者,依土地法第69條之規定則由登記機關逕行更正之,毋須由申請人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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