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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5月14日 星期日

【持分土地】土地房屋辦理預告登記後,是否可以移轉?

一、預告登記目的:
係預為保全對於他人土地權利之請求權,而由請求權人檢附登記名義人之同意書及印鑑證明,向該管登記機關所為之限制登記名義人處分其土地權利之登記。其目的在阻止登記名義人對於該土地為有妨害其請求權之處分。聲請保全下列請求權之預告登記,依土地法第79條之1規定為之:
1.關於土地權利移轉或使其消滅之請求權。
2.土地權利內容或次序變更之請求權。
3.附條件或期限等之請求權。
二、效力:
預告登記在未為塗銷前,應保持土地權利之現狀,登記名義人不得為有妨礙該已登記請求權之任何處分。但預告登記只能限制登記名義人所為之處分;對於因徵收、法院判決或強制執行等所為之新登記,並無排除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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