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登記申請書、登記清冊。
(2)登記原因證明文件(如原登記申請案影本、主管機關核准更正文件)。
(3)權利書狀。
(4)申請人身分證明。
(5)委託書(本人不能親自申辦登記委託他人代理申請時檢附,如登記申請書已載明有委任關係者,得免檢附)。
(6)利害關係人同意書及其印鑑證明(與第三人有利害關係時 應檢附該第三人之同意書)。
2.前項登記之錯誤或遺漏,如純屬登記人員記載時之疏忽,並有原始登記原因證明文件可稽者,依土地法第69條之規定則由登記機關逕行更正之,毋須由申請人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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