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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5月18日 星期四

【土地稅務】夫妻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 2 ~

夫妻一方請求權之行使-死亡


阿國與妙妙民國八十七年結婚,無生育子女阿國與妙妙做早餐起家,從小型的路邊攤做起,客人愈做愈固定,後來阿國負責做各式手工,妙妙則負責早餐銷售,多年下來,早餐店已頗具店家規模,不過阿國賣命工作久矣,卻因病痛困身長久不說積勞成疾下,突倒地不起,送進加護病房不到幾時就過世。



阿國與妙妙雖然共同經營自己的事業,但所有購置的財產都登記在阿國的名下,經妙妙清點阿國的財產,阿國共留下一億四千萬元的遺產,妙妙將面對龐大的遺產稅賦,不知該如何是好? 

問題: 

(1)遺產稅很驚人嗎?
(2)不甘心辛苦努力工作要被國家課大額稅賦?
(3)獨自一人在外該如何?

法令依據(民法1030-1條規定):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

但下列財產,不在此限:


ø 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
ø 慰撫金 

 摘要

► 人一定要面對死亡,財產被課徵遺產稅是無法避免的。
► 依據民法規定建議妙妙使用第1130之1條之權利,在申報遺產稅時可分配其夫財產,減少跟降低被課徵的財產數量。
► 課稅財產減少後要繳納之遺產稅也省掉一大筆。
► 依照協會建議節省了稅款新台幣700萬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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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5月16日 星期二

【土地新聞】金縣府建青年住宅 30坪300萬有找

2017年05月16日15:48

金門縣政府今日上午11時進行「金門縣尚義區段徵收工程」動土典禮,未來將以25到30坪之公寓,售價壓縮在300萬以內,來提供社會住宅,除了能讓年輕人輕鬆「成家」外,也能平衡目前金門的房價。金門縣縣長陳福海說,尚義住宅區的興建,主要是要讓青年朋友能以合理的價格,買到屬於自己的房子,另外過往金門很多土地都是私人的,卻被政府徵用為機關用地或道路用地,縣府也將進行了解,並朝向公地民地交換的方式,突破法令的限制還地予民,來維護公平正義。尚義住宅區是整個金門最核心的地點,交通四通八達,周邊鄰近開瑄國小、金門機場、金門工商休閒園區BOT案等文教、交通及產業發展區,面積約7.61公頃,施工期約400日曆天,預計在107年5月完工,將興建住宅區約4.31公頃(佔全區面積約56.64%),及公園、綠地、廣場兼停車場、道路等,計畫人口為2,300人,原有土地多屬早期軍方營區,廢棄使用甚久,因此在施工整地期間,就挖出了不少舊有碉堡,縣府也表示,基於保存戰地史蹟資源,將與金門縣戰地史蹟學會溝通,採行移置保留或其它可行方式,讓見證兩岸軍事對峙的歷史建物,獲得一個最妥適的安置。(陳婉甄/金門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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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分土地】苗栗大埔案爭議落幕 張藥房將原地重建

苗栗大埔徵收案引發重大爭議,內政部長葉俊榮今天(16日)傍晚舉行記者會,表示經過多次協調,內政部今天下午與張藥房屋主的遺孀彭秀春等人達成協議,張藥房將原地重建,最快明年6月就可重建完成。
苗栗縣府在竹南大埔進行區段徵收,引發爭議,內政部長葉俊榮上任後希望解決此事,去年9月拜會苗栗縣長徐耀昌,雙方同意大埔徵收案朝原地重建方向努力。
葉俊榮16日傍晚舉行記者會表示,經過與當事人多次溝通,16日下午開會達成協議,敲定所有和解內容,包括張藥房原地重建的機制、黃福記土地歸還、朱樹土地處理部分都達成協議,雙方已簽訂和解書草本。
葉俊榮說,以張藥房為例,苗栗縣政府將透過都市計畫變更的程序,經由苗栗縣府與內政部的都市計畫審議委員會審議,便可完成土地歸還。土地歸還後,原本的道路用地就變為私有地,張藥房可原地重建最高三層樓的房屋,最快明年6月就可完成。他說:『(原音)苗栗縣政府會公開展覽,那按照法律的規定必須公開展覽一個月,公開展覽之後,才由縣的都市計畫審議委員會經過審議,如果審議通過的後,就會再經過內政部的都市計畫審議委員會,這有二級要審,經過這樣程序確定後,按照我們更改過後的都市計畫,土地就可以還給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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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5月15日 星期一

【持分土地】若基地上之房屋為違章建築或未辦保存登記之合法房屋,房屋所有權人於基地出售時,是否亦得主張優先購買權?

一、查土地法第104條第1項規定:「基地出賣時,地上權人、典權人或承租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房屋出賣時,基地所有權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其順序以登記之先後定之。」旨在使房屋與基地之所有權合歸於一人所有,使法律關係單純化,以盡經濟上之效用,並杜紛爭。故必須對於基地有地上權、典權或租賃關係之存在,且地上權人、典權人或承租人於基地上有房屋之建築者,始有本條優先購買權之適用(本部89年6月8日台內地字第8907933號函釋參照)。

二、另上開土地法條文並未規範該房屋須為合法房屋,始得依該條主張優先購買權,且自己出資建築,係屬法律事實行為,縱未登記,出資人於建築完成後即已取得房屋所有權;又違章建築雖不得向登記機關辦理所有權登記,但仍得為交易之標的,買受人取得事實上處分權,故實務上法院裁判見解,亦不以該房屋合法為前提,違章建築之房屋,於符合前揭法條規定者,仍得主張優先購買權之適用(最高法院48年台上字第1812判例、85年台上字第1051號與86年台上字第1785號判決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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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分土地】抵押權塗銷登記如何辦理登記?應備那些文件?

1.向金融機構借貸的抵押權辦理塗銷登記:如為本人親自辦理,請攜帶身分證正本、印章、抵押權塗銷同意書及他項權利證明書至土地所轄地政機關辦理。若委託他人代理申請者,申請人身分證明得以影本替代,但代理人應檢附身分證明正本、印章。
2.向私人借貸的抵押權辦理塗銷登記:除應檢附前開文件外,需另附債權人身分證明及印鑑證明。
3.可至地政司>下載專區>表單下載>登記類>第37項抵押權塗銷登記,有申請書和填寫範例可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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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分土地】外籍配偶繼承人得否繼承不動產及如何辦理繼承登記?

一、依土地法第18條規定,外國人取得或設定土地權利,以依條約或其本國法律,中華民國人民得在該國享受同樣權利者為限。故繼承人為外國籍者,應先查詢本部訂頒之「外國人在我國取得或設定土地權利互惠國家一覽表」,瞭解其原屬國是否與我國有平等互惠關係,只要符合上開規定,該外籍配偶繼承人可提出護照或中華民國居留證申請繼承登記;如與我國無平等互惠關係,則不得在我國取得土地權利,亦不得申請不動產繼承登記。
二、另就遺產全部為分割繼承時,應經繼承人全體同意辦理,故倘遺產含不動產及動產者,分割協議時,在台繼承人仍應會同該與我國無平等互惠關係之外籍配偶協議或經其同意;倘僅就遺產中之土地權利協議分割繼承時,與我國無平等互惠關係之外籍配偶,得毋須參與協議及會同申辦登記,但為保障該外國籍繼承人之權益,仍應於繼承系統表切結相關文字。
(本部98年7月29日內授中辦地字第0980725039號令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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