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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5月15日 星期一

【持分土地】外籍配偶繼承人得否繼承不動產及如何辦理繼承登記?

一、依土地法第18條規定,外國人取得或設定土地權利,以依條約或其本國法律,中華民國人民得在該國享受同樣權利者為限。故繼承人為外國籍者,應先查詢本部訂頒之「外國人在我國取得或設定土地權利互惠國家一覽表」,瞭解其原屬國是否與我國有平等互惠關係,只要符合上開規定,該外籍配偶繼承人可提出護照或中華民國居留證申請繼承登記;如與我國無平等互惠關係,則不得在我國取得土地權利,亦不得申請不動產繼承登記。
二、另就遺產全部為分割繼承時,應經繼承人全體同意辦理,故倘遺產含不動產及動產者,分割協議時,在台繼承人仍應會同該與我國無平等互惠關係之外籍配偶協議或經其同意;倘僅就遺產中之土地權利協議分割繼承時,與我國無平等互惠關係之外籍配偶,得毋須參與協議及會同申辦登記,但為保障該外國籍繼承人之權益,仍應於繼承系統表切結相關文字。
(本部98年7月29日內授中辦地字第0980725039號令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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