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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5月18日 星期四

【土地稅務】夫妻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 2 ~

夫妻一方請求權之行使-死亡


阿國與妙妙民國八十七年結婚,無生育子女阿國與妙妙做早餐起家,從小型的路邊攤做起,客人愈做愈固定,後來阿國負責做各式手工,妙妙則負責早餐銷售,多年下來,早餐店已頗具店家規模,不過阿國賣命工作久矣,卻因病痛困身長久不說積勞成疾下,突倒地不起,送進加護病房不到幾時就過世。



阿國與妙妙雖然共同經營自己的事業,但所有購置的財產都登記在阿國的名下,經妙妙清點阿國的財產,阿國共留下一億四千萬元的遺產,妙妙將面對龐大的遺產稅賦,不知該如何是好? 

問題: 

(1)遺產稅很驚人嗎?
(2)不甘心辛苦努力工作要被國家課大額稅賦?
(3)獨自一人在外該如何?

法令依據(民法1030-1條規定):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

但下列財產,不在此限


ø 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
ø 慰撫金 

 摘要

► 人一定要面對死亡,財產被課徵遺產稅是無法避免的。
► 依據民法規定建議妙妙使用第1130之1條之權利,在申報遺產稅時可分配其夫財產,減少跟降低被課徵的財產數量。
► 課稅財產減少後要繳納之遺產稅也省掉一大筆。
► 依照協會建議節省了稅款新台幣700萬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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