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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6月11日 星期一

【持分土地買賣】~ (常見稅務問題)建築物於建造完成前中途變更起造人名義,應否課徵契稅?

一、建築物於建造完成前中途變更起造人名義,並以該起造人名義取得使用執照者,因買賣、交換、贈與取得者,該起造人應於使用執照核發60日內申報契稅。
二、依契稅條例第14條第5款規定:「建築物於建造完成前,其興建中建築工程讓與他人繼續建造未完工部分,因而變更起造人名義為受讓人,並以該受讓人為起造人名義取得使用執照者,免課契稅。」;如果要申辦免課契稅須具備財政部90年12月編訂之契稅查核技術手冊所規定之文件:承受人提供之申請書、工程合約書、營造廠商開立發票情形及帳載資金往來資料等證明文件,並經審核確由承受人繼續該房屋之建造工程,才有免徵契稅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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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6月9日 星期六

【持分土地買賣】~ (常見稅務問題)政府機關的標案,廠商與之簽訂電子契約,是否應課徵印花稅?

  1. 政府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93條之1規定,於政府電子採購網之電子化採購機制,透過公開取得電子報價單進行採購決標後,與得標廠商採電子簽章方式簽訂之政府採購電子契約,屬於我國境內書立之憑證,為印花稅課徵範圍,應依法繳納印花稅。

  2. 得標廠商依上述機制與本市政府機關簽訂電子契約,應繳納之印花稅須至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開立大額繳款書繳納,如因憑證甚多可向該局申請彙總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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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6月7日 星期四

【持分土地買賣】~ (常見稅務問題)辦理不動產移轉登記所持法院判決書、調解筆錄及調解委員會調解書,如何貼用印花稅?

納稅義務人持法院判決及判決確定證明書向地政機關辦理不動產移轉登記,該項憑證既非經雙方當事人之意思表示一致而書立,尚不具有契約性質,非屬印花稅法規定之課徵範圍,免貼用印花稅票。
另法院作成之調解筆錄暨鄉、鎮、市公所調解委員會作成之調解書,同係基於雙方當事人達成協議而書立,應屬具有契約性質之憑證,如經當事人持憑向地政機關辦理物權登記,核屬代替典賣、讓受及分割不動產契據使用,仍應依法貼用印花稅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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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6月5日 星期二

【持分土地買賣】~ (常見稅務問題)書立憑證是否需貼用印花稅票?

依印花稅法規定,在中華民國領域內書立之各種憑證,應貼用印花稅票,其課徵範圍及稅率或稅額如下:
一、 銀錢收據:每件按金額千分之四,由立據人貼印花稅票。
二、 承攬契據:每件按金額千分之一,由立約或立據人貼印花稅票。
三、 典賣、讓受及分割不動產契據:每件按金額千分之一,由立約或立據人貼印花稅票。
四、 買賣動產契據:每件稅額新台幣12元,由立約或立據人貼印花稅票。
納稅義務人貼用印花後,應在每枚稅票與原件紙面騎縫處加蓋圖章註銷,個人得以簽名或劃押代替圖章,如果稅票連綴,無從貼近原件紙面騎縫者,得以稅票之連綴處為騎縫註銷之。
由於印花稅係採輕稅重罰方式,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應按規定辦理銷花,其未註銷或註銷不合規定者,可能遭經處5倍至10倍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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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6月3日 星期日

【持分土地買賣】~ (常見稅務問題)承攬工程合約應如何貼花?

承攬工程合約或其所附之詳細價目表如已載明「含稅」,「稅捐」或「稅雜費」等字樣,以表明內含稅捐者(未載明係營業稅),僅就合約所載總金額扣除營業稅後之金額,按千分之一計貼印花稅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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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6月1日 星期五

【持分土地買賣】~ (常見稅務問題)印花稅票應如何註銷?

貼用印花稅票,應由納稅義務人於每枚稅票與原件紙面騎縫處,加蓋圖章註銷之,個人得以簽名或劃押代替圖章。但稅票連綴,無從貼近原件紙面騎縫者,得以稅票之連綴處為騎縫註銷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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