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築物於建造完成前中途變更起造人名義,並以該起造人名義取得使用執照者,因買賣、交換、贈與取得者,該起造人應於使用執照核發60日內申報契稅。
二、依契稅條例第14條第5款規定:「建築物於建造完成前,其興建中建築工程讓與他人繼續建造未完工部分,因而變更起造人名義為受讓人,並以該受讓人為起造人名義取得使用執照者,免課契稅。」;如果要申辦免課契稅須具備財政部90年12月編訂之契稅查核技術手冊所規定之文件:承受人提供之申請書、工程合約書、營造廠商開立發票情形及帳載資金往來資料等證明文件,並經審核確由承受人繼續該房屋之建造工程,才有免徵契稅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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