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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月22日 星期日

【收購持分土地】~ 個人房屋土地交易在什麼地方辦理申報?

(一)納稅義務人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居住者):向申報時戶籍地或居留證地址所在地的國稅局辦理申報(外籍人士居住於臺北市或高雄市者,向其總局外僑股辦理申報)。
(二)納稅義務人為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非居住者):向交易房屋土地坐落地的國稅局辦理申報(外籍人士交易坐落於臺北市或高雄市的房屋土地者,向其總局外僑股辦理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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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月8日 星期日

【收購持分土地】~ 個人房屋土地交易「交易日期」應如何認定?

(一)房屋、土地:房屋土地的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期(例:甲在105年8月1日完成房屋、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甲應於8月31日前向國稅局辦理申報) 。但下列情形的「交易日期」認定如下:
     1.因強制執行於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前已移轉所有權者,為拍定人領得權利移轉證書日期。
     2.交易無法辦理建物所有權登記(建物總登記)的房屋(如違章建築),為訂定買賣契約日期。
(二)房屋使用權:使用權的權利移轉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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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2月18日 星期日

【收購持分土地】~ 房屋「持有期間」應如何計算?

房屋土地持有期間,為第七點說明的「取得日期」計算至第六點說明的「交易日期」的期間。但下列情形的「持有期間」計算如下:
(一)因繼承所取得的房屋土地:持有期間=個人的持有期間+被繼承人的持有期間
(二)因遺贈所取得的房屋土地:持有期間=個人的持有期間+遺贈人的持有期間
(三)因配偶贈與所取得的房屋土地:持有期間=個人的持有期間+配偶的持有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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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2月4日 星期日

【收購持分土地】~ 個人房屋土地交易「取得日期」應如何認定?

房屋、土地的取得日期原則以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期為準;房屋使用權的取得日期為權利移轉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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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1月20日 星期日

【收購持分土地】~ 房屋應何時申報設籍?

房屋有新建、增建、改建等情形時,納稅義務人應於建造完成之日起三十日內向稅捐機關申報設立房屋稅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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