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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2月21日 星期四

筆記起來 持「這些東西」辦理 物權登記,(( 印花稅 )) 差很大

作者:MyGoNews方暮晨
時間:2017-12-20

MyGoNews方暮晨/綜合報導】稅捐機關表示,印花稅法第5條第5款規定之典賣、讓受及分割不動產契據,係指設定典權及買賣、交換、贈與、分割不動產所立憑以向主管機關申請物權登記之契據為限。如持法院判決及判決確定證明書辦理不動產移轉登記,因該項憑證既非經雙方當事人之意思表示一致而書立,尚不具有契約性質,非屬印花稅法規定之課徵範圍,故免貼用印花稅票。
 
稅捐機關進一步說明,但至法院作成之和解筆錄、調解筆錄暨鄉、鎮、市公所調解委員會調解書,因係基於雙方當事人達成協議而書立,屬具有契約性質之憑據,如須持憑向主管機關辦理物權登記,核屬代替典賣、讓受及分割不動產契據使用,依規定每件應按契約金額千分之一貼用印花稅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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