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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月23日 星期二

【持分土地買賣】~ (常見稅務問題)房屋稅條例第5條修正問答集(12)

十二.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所有4戶以上住家用房家用房屋,核准3戶按自住房屋稅率課徵房屋稅,其中1戶為未成年子女所有,於該子女成年後如何適用自住房屋規定?
A: 依「住家用房屋供自住及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認定標準」第2條規定,個人所有之住家用房屋同時符合下列情形屬供自住使用:
(一)房屋無出租使用。
(二)供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
(三)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3戶以內。
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3人所有4戶A.B.C.D住家用房屋,已核准3戶A.B.C按自住房屋稅率課徵房屋稅,其中C戶為未成年子女所有,待該子女成年後,於依上開認定標準規定計算房屋戶數時,該C戶即不得計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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