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於下列規定之一者,免徵娛樂稅:
一、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團體,所舉辦之各種娛樂,其全部收入作為本事業之用者。
二、合於民法總則公益社團或財團之組織,或依其他關係法令經向主管機關登記或立案者,所舉辦之各種娛樂,其全部收入作為本事業之用者。
三、以全部收入,減除20%以內之必要開支,餘作為救災或勞軍用之各種娛樂。
四、機關、團體、公私事業或學校及其他組織,對內舉辦之臨時性文康活動,不以任何方式收取費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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