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ranslate

2020年5月29日 星期五

【收購持分土地】~ 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執行要點~3~

第 3 點
本法條第一項所稱處分,指法律上及事實上之處分。但不包括贈與等無償之處分、信託行為及共有物分割。

收購共有、持分、繼承土地 ~~~ 0982-683151   龍 先生 

2020年5月22日 星期五

【收購持分土地】~ 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執行要點~2~

 第 2 點
共有土地或建物之應有部分為公同共有者,該應有部分之處分、變更及設定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或典權,得依本法條規定辦理。

收購共有、持分、繼承土地 ~~~ 0982-683151   龍 先生 

2020年5月15日 星期五

【收購持分土地】~ 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執行要點~1~


第 1 點
依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以下簡稱本法條)規定,部分共有人就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以下簡稱建物)為處分、變更及設定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或典權,應就共有物之全部為之。

收購共有、持分、繼承土地 ~~~ 0982-683151   龍 先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