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3 點 |
本法條第一項所稱處分,指法律上及事實上之處分。但不包括贈與等無償之處分、信託行為及共有物分割。 收購共有、持分、繼承土地 ~~~ 0982-683151 龍 先生 |
都更整合 / 危老重建 / 持分土地 / 持分房屋 / 共有土地 / 畸零土地 / 道路用地 / ~~~ 等 買賣、收購 ~~~ 龍 先生 ~~~0982-683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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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5月29日 星期五
【收購持分土地】~ 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執行要點~3~
2020年5月22日 星期五
【收購持分土地】~ 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執行要點~2~
第 2 點 |
共有土地或建物之應有部分為公同共有者,該應有部分之處分、變更及設定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或典權,得依本法條規定辦理。 |
收購共有、持分、繼承土地 ~~~ 0982-683151 龍 先生 |
2020年5月15日 星期五
【收購持分土地】~ 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執行要點~1~
第 1 點 |
依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以下簡稱本法條)規定,部分共有人就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以下簡稱建物)為處分、變更及設定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或典權,應就共有物之全部為之。 收購共有、持分、繼承土地 ~~~ 0982-683151 龍 先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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