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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5月22日 星期五

【收購持分土地】~ 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執行要點~2~

 第 2 點
共有土地或建物之應有部分為公同共有者,該應有部分之處分、變更及設定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或典權,得依本法條規定辦理。

收購共有、持分、繼承土地 ~~~ 0982-683151   龍 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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