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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5月29日 星期五

【收購持分土地】~ 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執行要點~3~

第 3 點
本法條第一項所稱處分,指法律上及事實上之處分。但不包括贈與等無償之處分、信託行為及共有物分割。

收購共有、持分、繼承土地 ~~~ 0982-683151   龍 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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