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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5月15日 星期五

【收購持分土地】~ 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執行要點~1~


第 1 點
依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以下簡稱本法條)規定,部分共有人就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以下簡稱建物)為處分、變更及設定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或典權,應就共有物之全部為之。

收購共有、持分、繼承土地 ~~~ 0982-683151   龍 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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