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7 點 |
本法條第二項所稱事先、書面通知或公告,其方式及內容,依下列之規定: (一)部分共有人依本法條規定為處分、變更或設定負擔行為之前,應先行通知他共有人。 (二)書面通知應視實際情形,以一般之通知書或郵局存證信函為之。 (三)公告代替通知他共有人者,應以他共有人住址不明或經通知而無法送達者為限。 (四)公告可直接以布告方式,由村里長簽證後,公告於土地或建物所在地之村、里辦 公處,或以登報方式公告之。 (五)通知或公告之內容應記明土地或建物標示、處分方式、價金分配、償付方法及期 限、受通知人及通知人之姓名住址及其他事項。 (六)他共有人已死亡者,應以其繼承人為通知或公告之對象。 (七)委託他人代為事先通知,其委託行為無須特別授權。 收購共有、持分、繼承土地 ~~~ 0982-683151 龍 先生 |
都更整合 / 危老重建 / 持分土地 / 持分房屋 / 共有土地 / 畸零土地 / 道路用地 / ~~~ 等 買賣、收購 ~~~ 龍 先生 ~~~0982-683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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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6月27日 星期六
【收購持分土地】~ 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執行要點~7~
2020年6月20日 星期六
【收購持分土地】~ 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執行要點~6~
第 6 點 |
本法條第一項所稱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指共有人數及應有部分合計均超過半數;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指應有部分逾三分之二者,共有人數可以不計。共有人數及應有部分之計算,以土地登記簿上登記之共有人數及應有部分為準。但共有人死亡者,以其繼承人數及繼承人應繼分計入計算。 前項共有人數及應有部分之計算,於公同共有土地或建物者,指共有人數及其潛在應有部分合計均過半數。但潛在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其共有人數不予計算。各共有人之潛在應有部分,依其成立公同關係之法律規定、習慣或法律行為定之;未有規定者,其比率視為不明,推定為均等。 分別共有與公同共有併存之土地或建物,部分公同共有人已得依本法條規定處分其公同共有之應有部分,且另有分別共有之共有人同意處分全部共有物者,於計算本法條第一項共有人數及其應有部分時,該公同共有部分,以同意處分之人數及其潛在應有部分併入計算。 收購共有、持分、繼承土地 ~~~ 0982-683151 龍 先生 |
2020年6月13日 星期六
【收購持分土地】~ 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執行要點~5~
第 5 點 |
共有土地或建物標示之分割、合併、界址調整及調整地形,有本法條之適用。 二宗以上所有權人不相同之共有土地或建物,依本法條規定申請合併,應由各宗土地或建物之共有人分別依本法條規定辦理。 |
收購共有、持分、繼承土地 ~~~ 0982-683151 龍 先生 |
2020年6月6日 星期六
【收購持分土地】~ 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執行要點~4~
第 4 點 |
共有土地或建物為公私共有者,有本法條之適用。 私有部分共有人就公私共有土地或建物全部為處分時,如已符合本法條各項規定,其申請所有權變更登記,應予受理。但公有部分為直轄市或縣(市)有時,其管理機關於接獲共有人之通知後,以其處分係依據法律之規定,應即報請該管區內民意機關備查。 收購共有、持分、繼承土地 ~~~ 0982-683151 龍 先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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