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7 點 |
本法條第二項所稱事先、書面通知或公告,其方式及內容,依下列之規定: (一)部分共有人依本法條規定為處分、變更或設定負擔行為之前,應先行通知他共有人。 (二)書面通知應視實際情形,以一般之通知書或郵局存證信函為之。 (三)公告代替通知他共有人者,應以他共有人住址不明或經通知而無法送達者為限。 (四)公告可直接以布告方式,由村里長簽證後,公告於土地或建物所在地之村、里辦 公處,或以登報方式公告之。 (五)通知或公告之內容應記明土地或建物標示、處分方式、價金分配、償付方法及期 限、受通知人及通知人之姓名住址及其他事項。 (六)他共有人已死亡者,應以其繼承人為通知或公告之對象。 (七)委託他人代為事先通知,其委託行為無須特別授權。 收購共有、持分、繼承土地 ~~~ 0982-683151 龍 先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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