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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6月6日 星期六

【收購持分土地】~ 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執行要點~4~

 第 4 點
共有土地或建物為公私共有者,有本法條之適用。
私有部分共有人就公私共有土地或建物全部為處分時,如已符合本法條各項規定,其申請所有權變更登記,應予受理。但公有部分為直轄市或縣(市)有時,其管理機關於接獲共有人之通知後,以其處分係依據法律之規定,應即報請該管區內民意機關備查。


收購共有、持分、繼承土地 ~~~ 0982-683151   龍 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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