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ranslate

2020年6月13日 星期六

【收購持分土地】~ 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執行要點~5~

第 5 點
共有土地或建物標示之分割、合併、界址調整及調整地形,有本法條之適用。
二宗以上所有權人不相同之共有土地或建物,依本法條規定申請合併,應由各宗土地或建物之共有人分別依本法條規定辦理。


收購共有、持分、繼承土地 ~~~ 0982-683151   龍 先生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