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避免因課徵土地增值稅,降低土地所有權人重購自用住宅用地的能力,土地稅法規定准就其已納原有自用住宅用地之土地增值稅額度內,退還其不足支付新購土地地價之數額。至於先在他處購買自用住宅用地,於2年內出售其原有自用住宅用地,亦有重購退稅之適用,惟在他處購買自用住宅用地時,須已持有將出售之自用住宅用地,如未持有自用住宅用地時,僅係單純購買土地,即不符合土地稅法第35條立法意旨,無法辦理土地增值稅重購退稅。
收購持分、繼承、共有土地 ~~~ 0982-683151 龍 先生
都更整合 / 危老重建 / 持分土地 / 持分房屋 / 共有土地 / 畸零土地 / 道路用地 / ~~~ 等 買賣、收購 ~~~ 龍 先生 ~~~0982-683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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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5月12日 星期五
【土地稅務】那些財產屬妻之原有財產?
依照民法規定,妻子的原有財產包括下列各項:
1.妻子於結婚前取得的財產。
2.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妻子因為繼承或別人贈與而取得的財產。
3.民國74年6月5日以後以妻子名義登記取得的財產。
4.民國74年6月4日以前結婚,並適用聯合財產制的夫妻,於婚姻關係存續中以妻名義在同日(即74年6月4日)以前取得之不動產,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於86年9月27日起,屬妻之原有財產:
(1)婚姻關係存續中且該不動產仍以妻名義登記者。
(2)夫妻已離婚而該不動產仍以妻名義登記者。
(民法親屬編施行法第6條之1)
(民法第101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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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妻子於結婚前取得的財產。
2.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妻子因為繼承或別人贈與而取得的財產。
3.民國74年6月5日以後以妻子名義登記取得的財產。
4.民國74年6月4日以前結婚,並適用聯合財產制的夫妻,於婚姻關係存續中以妻名義在同日(即74年6月4日)以前取得之不動產,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於86年9月27日起,屬妻之原有財產:
(1)婚姻關係存續中且該不動產仍以妻名義登記者。
(2)夫妻已離婚而該不動產仍以妻名義登記者。
(民法親屬編施行法第6條之1)
(民法第101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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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5月9日 星期二
【土地稅務】繼承人領取被繼承人生前因勞工退休金所溢繳稅款,應否課徵遺產稅?
納稅義務人於增訂所得稅法第125條之1公布實施前(即87年6月21日以前)死亡,其繼承人依「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辦理發還勞工退休金等所得溢繳稅款作業要點」規定,領取被繼承人生前溢繳之稅款,非屬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條規定之被繼承人死亡時遺有之財產,不須依該法條之規定補徵遺產稅。
(財政部87.12.30台財稅第871970181號函)
收購持分、繼承、共有土地 ~~~ 0982-683151 龍 先生
(財政部87.12.30台財稅第871970181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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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稅務】遺產中屬新市鎮特定區計劃範圍內之徵收土地,是否應課徵遺產稅?
1.依新市鎮開發條例擬定、發布之特定區計畫及於該條例公布施行前,經行政院核定 開發之新市鎮計畫,依新市鎮開發條例第11條之規定,新市鎮特定區計畫範圍內之徵收土地,所有權人於新市鎮範圍核定前已持有,且於核定之日起至依平均地權條例實施區段徵收發還抵價地5年內,因繼承而移轉者,免徵遺產稅。前項規定於本條例86年5月21日公布施行前,亦適用之。
2.前項抵價地必須係採區段徵收方式開發之土地,始有免稅之適用。
3.抵價地之計算,應先按應領補償地價之金額,以請求權方式,列入遺產總額,再依上開規定,為免稅之扣除。
(財政部賦稅署86.10.8台稅三發第860623277號函)
(財政部賦稅署87.2.3台稅三發第870050860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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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前項抵價地必須係採區段徵收方式開發之土地,始有免稅之適用。
3.抵價地之計算,應先按應領補償地價之金額,以請求權方式,列入遺產總額,再依上開規定,為免稅之扣除。
(財政部賦稅署86.10.8台稅三發第860623277號函)
(財政部賦稅署87.2.3台稅三發第870050860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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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稅務】如何申請稽徵機關會同開啟被繼承人承租之保管箱?
被繼承人死亡前,在金融機構或信託公司租用保管箱,繼承人或利害關係人在被繼承人死亡後,依照法定程序可以開啟被繼承人的保管箱,但是要先向出租單位洽妥辦理手續和日期,並在決定打開保管箱日期的前1個星期,準備被繼承人的除戶資料和繼承人的現戶戶籍資料,並且以書面申請稅務機關派員會同點驗、登記,如果沒有經稅務機關派員會同辦理,依照規定不得開箱。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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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稅務】員工死亡時依勞工退休金條例領取之退休金,應否課徵遺產稅?
依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勞工個人退休金專戶之退休金,係雇主為勞工及勞工本身 歷年提繳之金額及孳息,屬勞工個人所有,於勞工死亡時,應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條規定,併入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
(財政部94.09.30台財稅字第09404571910號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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