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依新市鎮開發條例擬定、發布之特定區計畫及於該條例公布施行前,經行政院核定 開發之新市鎮計畫,依新市鎮開發條例第11條之規定,新市鎮特定區計畫範圍內之徵收土地,所有權人於新市鎮範圍核定前已持有,且於核定之日起至依平均地權條例實施區段徵收發還抵價地5年內,因繼承而移轉者,免徵遺產稅。前項規定於本條例86年5月21日公布施行前,亦適用之。
2.前項抵價地必須係採區段徵收方式開發之土地,始有免稅之適用。
3.抵價地之計算,應先按應領補償地價之金額,以請求權方式,列入遺產總額,再依上開規定,為免稅之扣除。
(財政部賦稅署86.10.8台稅三發第860623277號函)
(財政部賦稅署87.2.3台稅三發第870050860號函)
收購持分、繼承、共有土地 ~~~ 0982-683151 龍 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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