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民法規定,妻子的原有財產包括下列各項:
1.妻子於結婚前取得的財產。
2.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妻子因為繼承或別人贈與而取得的財產。
3.民國74年6月5日以後以妻子名義登記取得的財產。
4.民國74年6月4日以前結婚,並適用聯合財產制的夫妻,於婚姻關係存續中以妻名義在同日(即74年6月4日)以前取得之不動產,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於86年9月27日起,屬妻之原有財產:
(1)婚姻關係存續中且該不動產仍以妻名義登記者。
(2)夫妻已離婚而該不動產仍以妻名義登記者。
(民法親屬編施行法第6條之1)
(民法第1017條)
收購持分、繼承、共有土地 ~~~ 0982-683151 龍 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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