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民法規定:共有物之處分、變更及設定負擔,應得共有人全體同意。因此,共有土地之買賣移轉所有權,若全體共有人只要其中一人不同意,無論其所占之持分多寡即無法全部處分。今為了解決此問題,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規定: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其處分、變更及設定地上權、永佃權、地役權或典權,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份,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其應有部份,合計逾三分之二者,其人數不予計算。
此所稱(處分)包括買賣、交換及法律上及事實上之處分,且該共有土地無論是否公私共有均有適用。
收購共有、持分、繼承土地 ~~~ 0982-683151 龍 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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