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因應司法院釋字第739號解釋,宣告自辦市地重劃部分作業規定違憲,及為健全自辦市地重劃制度,內政部於今(27)日修正發布「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參照解釋文精神調整自辦市地重劃作業程序,提高重劃業務透明度,並加強政府的監督責任,讓自辦市地重劃於更公開、更透明的程序下辦理,以強化對民眾權益的保障。
內政部表示,市地重劃是有效促進土地利用的土地整體開發方式,重劃後可提供民眾完整生活機能及舒適環境,是公私互蒙其利的措施,並可由地主自行組織重劃會辦理。惟司法院大法官於去(105)年7月29日作成釋字第739號解釋,宣告「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有關籌備會發起、申請重劃範圍及計畫書核定等程序,不符正當行政程序、違反法律保留原則;主管機關審核過程未讓利害關係人陳訴意見,也不符憲法要求的正當行政程序,應於解釋公布之日起1年內檢討修正,逾期未完成者,該部分規定失其效力,因此,內政部積極推動相關修法作業。
經參照司法院釋字第739號解釋精神,及考量實務作業需要,內政部於今日修正發布「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修正重點包含:提高自辦市地重劃籌備會發起門檻,應以土地所有權人數超過重劃區總人數3/10,及其所有土地面積超過重劃區總面積3/10的同意發起;限縮籌備會任務,僅得辦理籌組成立重劃會的業務;明定各地方政府於審核自辦市地重劃過程中,應給予土地所有權人及利害關係人陳述意見的機會及舉辦公開聽證,以符合正當行政程序,並保障土地所有權人及利害關係人權益等。詳細的規定內容,歡迎到內政部地政司地政法規全球資訊網(http://www.land.moi.gov.tw/law/chhtml)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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