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於日據時期土地登記簿謄本,共有人之住址為日據時期之番地,雖可以從番地查得現行之戶籍地址,然仍有可能無從查證或因登記錯誤致無從查證者。例如:土地登記簿謄本,僅記載”港町十三番地” ,經查詢戶政機關卻發現無人於該地設籍,形成土地謄本上有記載共有人之姓名,卻無從查得其生存與否。
另外基於衡平原則,尚應踐行優先購買權通知之程序及基於對價補償法理,應取得不同意出售之共有人領取價金之證明文件或以清償債務為目的,向法院辦理不同意出售之共有人,應取得買賣價款之提存以證明價金支付,始得就共有土地所有權全部,即連同不同意出售之共有人持分,申辦土地買賣所有權移轉登記。
收購共有、持分、繼承土地 ~~~ 0982-683151 龍 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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