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土地稅法第39條之2第1項規定,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移轉與自然人時,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法拍農地適用上開規定,權利人或義務人一方應於收到稽徵機關通知函之次日起30日內提出申請,逾期不得申請。上開通知函係以雙掛號寄送權利人及義務人戶籍地,若實際居所並非在戶籍地,請民眾特別留意,以免因逾限申請不符規定,影響自身權益。
民眾若有任何問題,可利用0800-086969免費電話或04-22585000按1接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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