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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4月30日 星期日

【土地稅務新聞】名下沒有土地,為什麼要繳地價稅?

 有納稅義務人反映,土地已經賣掉,為什麼還接到地價稅單?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地價稅課徵係以8月31日為納稅義務基準日,也就是說 8月31日當天地政機關土地登記簿上所載的土地所有權人或典權人,就是當年度地價稅的納稅義務人。不論持有土地時間的長短,皆需負責繳納該筆土地全年之地價稅。另買賣契約書中所約定地價稅由誰負擔,或是按持有月份比例計算,這些都是屬於買賣雙方私權行為,無法據以變更稅納稅義務人,及按各土地所有權人持有土地期間長短,分開計算地價稅。

持分土地、持分房屋、分別共有、公同共有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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