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2項、內政部66年2月25日台內地字第719198號函及財政部66年3月3日台財稅第31475號函等規定,納稅義務人財產被禁止移轉或設定他項權利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稅捐機關應通知地政機關塗銷禁止財產處分之登記: 一、納稅義務人繳清欠稅者。 二、納稅義務人已提供相當財產擔保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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