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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9月17日 星期一

【持分土地買賣】~ (常見稅務問題)因欠稅財產被禁止移轉或設定他項權利時,應如何辦理才能塗銷禁止財產處分?

"依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2項、內政部66年2月25日台內地字第719198號函及財政部66年3月3日台財稅第31475號函等規定,納稅義務人財產被禁止移轉或設定他項權利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稅捐機關應通知地政機關塗銷禁止財產處分之登記: 一、納稅義務人繳清欠稅者。 二、納稅義務人已提供相當財產擔保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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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9月15日 星期六

【持分土地買賣】~ (常見稅務問題)民眾滯欠之稅款,其徵收期間為幾年?

稅捐之徵收期間為5年,其計算基礎自稅捐繳納期間屆滿之翌日起算,如有改訂繳納期限,則以改訂後之繳納期限屆滿之翌日起算滿5年,應徵之稅捐未於徵收期間徵起者,不得再行徵收;但於徵收期間屆滿前,已移送執行、或已依強制執行法規定聲明參與分配、或已依破產法規定申報債權尚未結案者,則不受5年徵收期間之限制。 "而稅捐之徵收,於徵收期間屆滿前已移送執行者,自徵收期間屆滿之翌日起,五年內未徵執行者,不再執行,其於五年期間屆滿前已開始執行,仍得繼續執行;但自五年期間屆滿之日起已逾五年尚未執行終結者,不得再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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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9月13日 星期四

【持分土地買賣】~ (常見稅務問題)對於尚在訴訟中之欠稅案件,可不可以暫緩移送強制執行?

"按行政執行法第4條規定,對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逾期不履行者,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各地行政執行分署執行。又行政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規定,原處分或決定之執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因提起行政訴訟而停止。惟依稅捐稽徵法第39條第2項規定下列情形可以暫緩移送執行:(1)納稅義務人對復查決定之應納稅額繳納半數,並依法提起訴願者。(2)納稅義務人對復查決定之應納稅額如繳納半數確有困難,經稽徵機關核 准,提供相當擔保者(3)納稅義務人依前二款規定繳納半數稅額及提供相當擔保確有困難,經稅捐稽徵機關依第二十四條第一項規定,已就納稅義務人相當於復查決定應納稅額之財產,通知有關機關,不得為移轉或設定他項權利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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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9月11日 星期二

【持分土地買賣】~ (常見稅務問題)公用事業電子發票中獎要怎麼領獎?

有以下方式 
1.可至超商的KIOSK機器輸入中獎當期載具識別資訊,列印中獎電子發票證明聯後,向代發獎金單位兌領。 
2.公用事業自行列印中獎電子發票證明聯交付中獎人,作為兌獎憑證。 
3.若載具有歸戶且有設定匯款帳號,中獎獎金會自動匯入指定帳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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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9月5日 星期三

【持分土地買賣】~ (常見稅務問題)繳完費了,我要如何查詢公用事業電子發票?

繳費後,可使用繳費通知單或已繳費憑證所列載具號碼,透過公用事業設置的客服專線、電話語音服務或公用事業建置之小平臺查詢發票相關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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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9月3日 星期一

【持分土地買賣】~ (常見稅務問題)已繳費的繳費單或憑證可以丟掉嗎?

因為已繳費之通知單或憑證上所列的「載具識別資訊」,是發票開獎後列印中獎電子發票證明聯的重要資訊,所以一定要好好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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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9月1日 星期六

【持分土地買賣】~ (常見稅務問題)公用事業的載具號碼可否進行歸戶?

公用事業每期繳費通知單或已繳費憑證的載具號碼都相同,所以如果需要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臺提供自動兌領獎服務,則用戶需每期進行歸戶設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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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8月31日 星期五

【持分土地買賣】~ (常見稅務問題)公用事業開立電子發票,提供給用戶的載具是什麼?

用戶每期收到的繳費通知單或已繳費憑證上,會有「載具類別編號(含條碼)」及「載具號碼(含條碼)」資訊,這是查詢及列印中獎發票的重要資訊,所以要好好保存繳費通知單或已繳費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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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8月25日 星期六

【持分土地買賣】~ (常見稅務問題)如果中獎的話,電子發票要如何兌領獎 ?

有3種方法 
1. 以會員卡為載具,店家會通知消費者如何領獎。 
2. 載具已歸戶並設定中獎匯款服務,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臺不但會通知中獎還會自動將獎金匯入指定銀行帳戶。 
3. 若載具已歸戶但沒有設定中獎匯款服務的話,需透過KIOSK列印中獎電子發票證明聯後領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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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8月23日 星期四

【持分土地買賣】~ (常見稅務問題)使用電子發票,會有人通知我中獎嗎?

分3種情形說明 
1.使用會員卡為載具,由各營業人依據電子郵件或是簡訊通知中獎。 
2.若有將載具歸戶至手機條碼或自然人憑證,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臺會自動依據消費者的電子郵件通知中獎。 
3.若沒有歸戶,可於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臺上輸入載具號碼進行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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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8月21日 星期二

【持分土地買賣】~ (常見稅務問題)要怎麼歸戶?

歸戶方法有以下2種: 
1.可至多媒體資訊服務站(KIOSK)進行歸戶。 
PS. KIOSK是什麼?例如:7-11的i-bon、全家的FamiPort等。 
2.使用電腦連線至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臺歸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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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8月19日 星期日

【持分土地買賣】~ (常見稅務問題)什麼是歸戶?

「歸戶」是指將手上有的各種載具,全部歸入到共通性載具(自然人憑證或手機條碼)裡。歸戶之後,每當消費時不管是用悠遊卡、一卡通、手機條碼索取電子發票,發票都會出現在共通性載具下,更方便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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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8月17日 星期五

【持分土地買賣】~ (常見稅務問題)手機條碼要怎麼申請呢?

到「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臺」,使用自己的手機號碼跟電子信箱就可以申請,申請後會獲得1組驗證碼,這組驗證碼就是以後登入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臺的密碼。
連結網站:  https://www.einvoice.nat.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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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8月15日 星期三

2018年8月13日 星期一

【持分土地買賣】~ (常見稅務問題)什麼是載具?

「載具」是指索取及儲存電子發票的工具。消費者到任何一家有開立電子發票的店家,都能使用載具儲存電子發票,並於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臺使用各式管理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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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8月11日 星期六

【持分土地買賣】~ (常見稅務問題)什麼是電子發票?

電子發票簡單說就是將發票「電子化」。為了使消費者可以更便利管理電子發票,財政部推動共通性載具─「手機條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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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8月9日 星期四

【持分土地買賣】~ (常見稅務問題)如何申請查調財產(或所得)資料?

民眾提出核發財產(或所得)資料,此項作業,已可跨區服務。民眾如有需要,備妥證件,可就近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即可,且隨到隨辦不須回戶籍所在地的稽徵機關辦理。 
查調財產(或所得)資料需檢附證件如下:
一、申請查調個人財產(或所得):
1.納稅義務人:
(1)本人身分證正本(查驗後退還,加附身分證影本備查)。
(2)本人為外籍人士或大陸人士應檢附護照或內政部移民署核發之居留證或臺灣地區入出境許可證正本。(查驗後退還,加附影本備查)
2.繼承人
(1)繼承人身分證正本(查驗後退還,加附身分證影本備查)。
(2)繼承人為外籍人士或大陸人士應檢附護照或內政部移民署核發之居留證或臺灣地區入出境許可證正本(查驗後退還,加附影本備查)
(3)與被繼承人之關係證明文件影本。
(4)載有被繼承人死亡記事之戶口名簿影本(或死亡證明文件)。
3.代理人
(1)代理人身分證正本(查驗後退還,加附身分證影本備查)。
(2)代理人為外籍人士或大陸人士應檢附護照或內政部移民署核發之居留證或臺灣地區入出境許可證正本(查驗後退還,加附影本備查)
(3)納稅義務人(或繼承人)身分證影本。(切結後備查)
(4)與被繼承人關係證明文件影本。
(5)載有被繼承人死亡記事之戶口名簿影本(或死亡證明文件)。
(6)授權書或委任書(須有委任人簽名或蓋章)。
二、申請查調全戶(同一戶口名簿所有成員財產、所得):
1.申請人(代理人)身分證正本(查驗後退還,加附身分證影本備查)。
2.全戶戶口名簿。
3.全戶已成年者身分證正本(查驗後退還或切結後身分證影本)。
4.授權書或委任書。(可共同書立)(須有委任人簽名或蓋章)
5.對於法律上由於歸化時程尚無法取得身分證者,應檢附內政部核發之身分證明文件及最近3個月核發之國內戶口名簿正本(已有結婚登記並載明配偶國籍及外文姓名)代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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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8月7日 星期二

【持分土地買賣】~ (常見稅務問題)持分共有房屋如何申請分單繳納房屋稅?

自103年12月起,凡是經契稅申報移轉而取得的房屋,稅務局會透過程式,主動予以分單。而在該時點之前取得或繼承者,民眾欲分單繳納房屋稅,可填寫「房屋使用情形變更、減免、更正申請書」,申請事項勾選「分單繳納房屋稅」,向房屋所在地本局所屬分局提出申請或透過電話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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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8月5日 星期日

【持分土地買賣】~ (常見稅務問題)至超商繳稅是否需支付手續費?

財政部為使納稅義務人更輕鬆更方便的繳稅,稅額2萬元以下之納稅義務人可以透過便利商店(統一、萊爾富、來來、全家)或以信用卡、晶片金融卡、自動櫃員機及電話語音等方式繳納稅款。
自今(99)年1月1日起除採信用卡繳稅者,仍需由各發卡銀行酌收手續費外,利用其他方式繳稅均可免付手續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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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8月3日 星期五

【持分土地買賣】~ (常見稅務問題)限制行為能力人可否代理納稅義務人查詢財產資料?

限制行為能力人為意思表示及受意思表示,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但純獲法律上之利益或依其年齡及身分,日常生活所必需者,不在此限。
本人與代理人間,如係單獨授與代理權,代理人受領代理權,並不負擔任何義務,屬純獲益行為;又限制行為能力人以代理人身分所為之行為,因效力直接歸屬於本人,與限制行為能力人的財產狀況無關,皆無需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又稅捐稽徵法第33條第1項第2款規定,納稅義務人授權之代理人,可向稅捐稽徵人員查詢有關納稅義務人之財產資料。是凡經合法授權代理者,均得依規定查詢有關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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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8月1日 星期三

【持分土地買賣】~ (常見稅務問題)債權人申請查調債務人財產及所得資料,收取之服務費為何?

自98年10月29日起,債權人申請查調債務人財產所得資料的服務費調降了!
受理債權人申請查調債務人財產及所得資料,向債權人收取之服務費,由現行每查調一位債務人的一項資料(所得、財產分別計算)收費500元調降為250元。近來資訊技術發展與時俱進,相關作業成本隨之降低,為據實反映相關成本,及減輕債權人負擔,財政部檢討修正「受理債權人申請查調債務人財產及所得資料收取服務費標準」,自98年10月29日起,財政部財稅資料中心暨各稅捐稽徵機關受理債權人申請查調債務人財產資料及各年度所得資料,向債權人收取查調之服務費,由現行每案500元調降為250元。又凡經申請查調,無論有無查得債務人之財產或所得資料,已繳交之服務費均不予以退還。
由於本項作業為全國連線跨區服務,債權人可就近向各地方稅捐稽徵機關或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全功能服務櫃臺申請查調,隨到隨辦,立即取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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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7月31日 星期二

【持分土地買賣】~ (常見稅務問題)轉帳納稅如果要更改扣款帳戶,要如何處理?

填寫「終止委託書」終止舊帳戶之委託;另以新存款帳戶填寫「委託轉帳代繳(領)各項稅款約定書」重新辦理委託代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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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7月29日 星期日

【持分土地買賣】~ (常見稅務問題)辦理轉帳納稅扣款的帳戶是不是一定要用納稅人本人的存款帳戶?

一、除本人帳戶外,另可以本人的配偶或受扶養親屬的存款帳戶辦理。
二、如果是營利事業,就只能用該營利事業本身存款帳戶扣款,但是如果是獨資或合夥,就可以用負責人存款帳戶辦理扣款,另外獨資營利事業也可以用負責人配偶的存款帳戶辦理扣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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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7月27日 星期五

【持分土地買賣】~ (常見稅務問題)如果忘記手機條碼的驗證碼,且當初申請後也沒有開通驗證信,應如何處理?

可以撥打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臺免付費客服專線0800-521-988,告知客服人員忘記手機條碼驗證碼後,客服中心會重新核發驗證碼至消費者的手機簡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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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分土地買賣】~ (常見稅務問題)如何辦理轉帳納稅手續?

一、須納稅義務人本人及其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在各地金融機構,開有各種活期存款或綜合存款帳戶者。
二、攜帶存款印鑑及存摺(或封面影本)、檢附最近一期繳款書影本(供建檔核對用)。
三、向存款帳戶之金融機構或稅捐機關索填「委託轉帳代繳各項稅款約定書」即可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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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7月25日 星期三

【持分土地買賣】~ (常見稅務問題)債權人查詢債務人財產(或所得)應攜帶什麼證件?

債權人查詢債務人財產(或所得):
一、身分證明文件:(1) 債權人係個人,為個人身分證正、影本。債權人為營利事業組織者,應檢附中央或地方政府核發之核准函,及設立或變更登記表或公司登記事項證明書(得以加註具結之影本代替正本)。債權人為其他組織者,應檢附其主管機關核准成立之證照(得以加註具結之影本代替正本)。(2)外國人或外籍配偶無身分證者,應檢附內政部核發之身分證明文件(查驗後退還,加附影本備查)。
二、執行名義證明文件正、影本。
三、債權人查調債務人課稅資料申請書(簽名或蓋章)。
四、代理人:
除上項一之影本(切結後備查)、二、三項證件外應加附:
(1)授權書或委任書正、影本(須有委任人簽名或蓋章)。
(2)代理人或受任人之身分證正、影本。

註:
A.債權人每查調一位債務人之財產資料收費新臺幣250元。
債權人每申請查調一位債務人之所得資料,應繳納服務費新臺幣250元;申請查調同一位債務人2個以上年度所得資料者,應依每一年度分別收取服務費。
B.前述應備證件正本查驗後退還。(應備證件影印備查)
C.可以加註具結之影本代正本者,其具結得由債權人本人或代理人簽名或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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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7月23日 星期一

【持分土地買賣】~ (常見稅務問題)查詢土地增值稅是否享用過自用住宅用地稅率應攜帶什麼證件?

一、納稅義務人:本人身分證正本(查驗後退還)。
二、代理人:
1.代理人身分證正本(查驗後退還)。
2.委任人身分證影本(切結後備查)。
3.授權書或委任書(須有委任人簽名或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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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7月21日 星期六

【持分土地買賣】~ (常見稅務問題)如何申請房屋稅籍證明?

一、納稅義務人:本人身分證正本(查驗後退還)。
二、繼承人:
1.繼承人身分證正本(查驗後退還)。
2.載有被繼承人死亡記事之戶口名簿影本(或死亡證明文件)。
3.與被繼承人之關係證明文件影本。
三、代理人:
1.代理人身分證正本(查驗後退還)。
2.委任人身分證影本(切結後備查)。
3.授權書或委任書(須有委任人簽名或蓋章)。
4.繼承人委託代理人申請時,另需加附與被繼承人關係證明文件影本、載有被繼承人死亡記事之戶口名簿影本(或死亡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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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7月19日 星期四

【持分土地買賣】~ (常見稅務問題)如何申請當期地價稅、房屋稅繳納證明?

一、納稅義務人:本人身分證正本(查驗後退還)。
二、繼承人:
1.繼承人身分證正本(查驗後退還)。
2.載有被繼承人死亡記事之戶口名簿影本(或死亡證明文件)。
3.與被繼承人之關係證明文件影本。
三、代理人:
1.代理人身分證正本(查驗後退還)。
2.委任人身分證影本(切結後備查)。
3.授權書或委任書(須有委任人簽名或蓋章)。
4.繼承人委託代理人申請時,另需加附與被繼承人關係證明文件影本、載有被繼承人死亡記事之戶口名簿影本(或死亡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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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7月17日 星期二

【持分土地買賣】~ (常見稅務問題)都市土地公共設施尚未完竣仍作農業使用之自耕農地,可否申請改徵田賦?

依財政部所發布解釋令:配合農地管理由「管地又管人」政策改變為「管地不管人」,土地稅法第22條第2項所稱「自耕農地」以土地所有權人自行耕作即可,不再限制土地所有權人之身分。
89年修正農業發展條例,農地管理政策已由原「農地農有、農地農用」調整為「放寬農地農有、落實農地農用」以發展規模經濟,且該條例92年2月7日修正時,將土地稅法第22條第1項但書第1款都市計畫編為農業區及保護區之都市土地,排除於「耕地」之範圍,致原屬自然人始能取得之是類土地,已放寬非屬自然人亦能取得。則財政部前函釋同條項第2、3款規定公共設施尚未完竣前或依法限制建築之都市土地,仍作農業使用者,以自然人或農業企業法人自行耕作,始得課徵田賦之規定,有配合修正之必要,經洽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內政部意見後,財政部發布解釋令,規定土地稅法第22條(同平均地權條例第22條)第2項所稱「自耕農地」,以土地所有權人自行耕作即可,以符現行農業政策。
如您持有都市土地公共設施尚未完竣仍作農業使用之自耕農地,目前課徵地價稅者,請向本局所屬分局申請改徵田賦(田賦目前停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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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7月15日 星期日

【持分土地買賣】~ (常見稅務問題)已核定按事業用地特別稅課徵地價稅之土地,如用途未變更者,是否需再申請?

工業用地、礦業用地、私立公園、動物園、體育場所、寺廟、教堂、名勝古蹟、加油站、停車場……等供事業直接使用之土地,如已按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規劃使用者,土地所有權人得於地價稅開徵40日(即9月22日)前,向土地所在地之稅捐稽徵機關提出申請,經核定後即可按事業用地千分之十不累進稅率計徵地價稅;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次年期開始適用。
前已核定按事業用地特別稅率課徵地價稅之土地,如用途未變更者,免再申請;惟原適用地價稅特別稅率之原因、事實已消滅者,請於30日內向土地所在地之稅捐稽徵機關申報,未於期限內申報者,除追補應納稅額外並處以短匿稅額3倍之罰鍰,請納稅人特別留意,以免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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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7月13日 星期五

【持分土地買賣】~ (常見稅務問題)地上房屋拆除改建期間,土地因繼承移轉,可否繼續適用自用住宅稅率課徵地價稅?

原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的土地,於地上房屋拆除改建期間,該筆土地因繼承而移轉,如果在房屋拆除前,繼承人已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符合自用住宅用地其他要件,於改建期間地價稅仍可繼續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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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7月11日 星期三

【持分土地買賣】~ (常見稅務問題)適用特別稅率、減免地價稅之原因事實消滅時,是否需向所屬稅捐稽徵機關申報?

依土地稅法第54條規定,適用特別稅率課徵地價稅之土地,如自用住宅用地、工業用地、停車場用地、公共設施保留地……等,於原核准按特別稅率課徵地價稅之原因、事實消滅時,未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者,經查獲除追補應納之稅款外,並處以3倍的罰鍰。其中,最為民眾疏忽的就是自用住宅用地了,依土地稅法第9條規定,自用住宅用地係指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之住宅用地。所以,當您的土地已核准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時,如將全戶戶籍遷出或轉供營業、出租使用時,即不符土地稅法第9條規定,就應於30日內向所屬稽徵機關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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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7月9日 星期一

【持分土地買賣】~ (常見稅務問題)因取得土地未滿1年,可否請求按月比例分單繳納地價稅?

依土地稅法第40條規定,地價稅由稅捐稽徵機關按照地政機關編送資料核定,每年徵收一次,又同法施行細則第20條規定,地價稅之徵收係以8月31日為納稅義務基準日,故各年(期)地價稅係以納稅義務基準日(即8月31日)土地登記簿所載之所有權人為納稅義務人。
進一步說明,民眾於買賣土地訂立契約時,雙方當事人常會自行協調按月分擔當年度之地價稅,此為私權之行為,納稅義務人無法據以請求公法上之稅捐稽徵機關配合辦理,更不能因取得土地未滿1年,而逕予要求稅捐稽徵機關按月比例分單繳納地價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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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7月7日 星期六

【持分土地買賣】~ (常見稅務問題)同一土地所有權人在同一縣市,是否只有一張地價稅繳款書?

地價稅之核課,採總歸戶制及累進稅率計算,與房屋稅之課稅方式不同。所謂「總歸戶制」係指每一土地所有權人在每一直轄市或同一縣(市)之土地為歸戶範圍核課地價稅,故土地所有權人在一縣市內僅會收到1張地價繳款書。 地價稅往年開徵期間不少納稅人常誤以為擁有2筆以上土地,就應該有兩張以上稅單,所以又重複申請補發之情形。 本局貼心提出呼籲,納稅人在接獲地價稅繳款書時,請先查閱第2聯上方課稅土地清單之土地地段、地號、筆數等資料,如經核對與所持有土地數目相同,即為一人持有同一縣(市)內土地之應納地價稅款,毋須再申請補發,以免重複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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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7月5日 星期四

【持分土地買賣】~ (常見稅務問題)納稅義務人已經到戶政事務所更改戶籍地址並收到該址之地價稅單,為何另一棟房屋之地價稅單還沒收到?

地價稅的課徵是採總歸戶制,也就是每一土地所有權人在每一直轄市或同一縣(市)內所有的土地會合併歸成1戶,並以合併後之地價總額與所適用稅率之乘積,計算應納稅額,亦即無論納稅義務人在臺中市有幾筆土地,都僅會收到1張總歸戶後的地價稅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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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7月3日 星期二

【持分土地買賣】~ (常見稅務問題)私有土地無償供公眾通行之既成巷道或私設巷道能否免徵地價稅?

按土地稅減免規則第9條規定:「無償供公共使用之私有土地,經查明屬實者,在使用期間內,地價稅全免;但屬於建造房屋應保留之空地部分,則不予免徵。」符合減免申請要件之納稅人請於每年(期)地價稅開徵40日(即9月22日)前提出申請;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次年(期)起減免。請記得提出申請,以免喪失節稅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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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7月1日 星期日

【持分土地買賣】~ (常見稅務問題)納稅義務人於收到地價稅單後,發現明明為自用住宅,為何未按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

自用住宅土地,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千分之二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應由土地所有權人於每年(期)地價稅開徵40日(即9月22日)前提出申請,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次年期開始適用。如已核定而用途及戶籍未變更者,以後免再申請。有關自用住宅土地適用千分之二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條件如下:
  1. 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自用住宅辦妥戶籍登記,且未出租或供營業使用。
  2. 地上建物屬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
  3. 每一納稅義務人適用之最大面積分別為都市土地300平方公尺、非都市土地700平方公尺。
  4. 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以一處為限適用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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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6月29日 星期五

【持分土地買賣】~ (常見稅務問題)原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之土地,如因繼承或贈與而移轉土地,是否需要重新申請?

因繼承或贈與移轉之土地,因課稅主體(土地所有權人)已變更,其適用自用住宅用地條件亦隨之改變,所以繼承或贈與後,新土地所有權人均應重新申請,經審查核准後,地價稅才能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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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6月27日 星期三

【持分土地買賣】~ (常見稅務問題)本人在台中市有3棟房子,每年都收到3張房屋稅稅單,為何地價稅稅單只有1張?

地價稅之課徵,係採總歸戶制及累進稅率計算,所謂總歸戶制,指一土地所有權人在同一個縣(市)內所有的土地合併歸成一戶,換句話即是土地係以縣(市)為歸戶單位,然後再按同一縣(市)內所有土地合併後之地價總額高低,分別適用不同稅率計算,所以每一個土地所有權人,在同一縣市內最多只有一張地價稅稅單,而房屋稅係按比例稅率計算且未採總歸戶制,所以每一棟房子開立1張房屋稅稅單,如有3棟房子分別編釘3個房屋稅籍者,則有3張房屋稅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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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6月25日 星期一

【持分土地買賣】~ (常見稅務問題)地價稅有一般用地和自用住宅用地稅率的區別相差多少?

地價稅有一般用地和自用住宅用地稅率的區別,一般用地基本稅率為千分之十,隨著土地所有權人在每一直轄市或同一縣市土地地價總額高低,適用的稅率從千分之十累進到千分之五十五,至於自用住宅用地稅率則一律適用千分之二課徵,稅率低且不累進,所以自用住宅用地和一般用地之地價稅稅額相差達4倍以上之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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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6月23日 星期六

【持分土地買賣】~ (常見稅務問題)申請「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土地」之期限?

自100年起應於每年5月1日至5月31日止期限內,向各區公所申請,經審查核准後,始准予減免當年度地價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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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6月21日 星期四

【持分土地買賣】~ (常見稅務問題)申請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有無時間限制?

土地所有權人應於每年地價稅開徵四十日前﹙9月22日﹚提出申請,逾期未申請者,自申請之次年起適用。適用特別稅率之原因、事實消滅時,應即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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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6月19日 星期二

【持分土地買賣】~ (常見稅務問題)契稅罰款有無上限?

納稅義務人因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分割或因占有而取得房屋所有權,應儘速在契約成立日起30日內,向房屋所在地之主管稽徵機關申報繳納契稅。
納稅義務人未依限申報契稅,每逾3日加徵應納稅額1%怠報金,最高以應納稅額為限,但不得超過新臺幣1.5萬元。
過去,這項罰款規定並無上限,自98年12月30日修正契稅條例第24條後,最高罰鍰金額明訂不得超過1.5萬元。
過去,只按倍數或固定百分比加計罰鍰,沒有上限的結果,不符行為罰的比例原則,此次修法,增訂契稅的罰鍰處罰上限,是為了配合司法院釋字第616號解釋,行為罰依應納稅額固定比例計算,應有合理最高限額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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