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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5月25日 星期四

【地政新聞】~ 北市容積移轉 續行捐地及代金雙軌制

 2017/05/25 | 房地產
王超群、陳燕珩/台北報導
 爭議多日的「台北市容積移轉審查許可自治條例」修正案,昨在市議會二讀表決過通、最快下周三讀,一旦通過,原本現行3年落日條款將取消,續行捐地、代金雙軌制;另外,未來公共設施保留地也一視同仁,不再有徵收巷道寬度歧視規定。
   依照現行「台北市容積移轉審查許可自治條例」第4條規定,目前北市採容積代金、捐地換容積「雙軌制」,3年落日條款將在6月30日到期,之後將採全面代金制。不過,因市府針對公保地徵收配套尚未完備,議員葉林傳領銜提案修法取消3年落日條款,因引發不小爭議,一度傳出撤簽。
 但昨該案排入議會二讀審議,葉林傳強調,現行法規只開放15米道路徵收可容移並不合理,應依公保地持有年限決定容移順序,否則很多地主深受其害,他提案的目的很清楚,不該限定道路寬度和年限,應讓市場恢復買賣。此外,他再批都發局長林洲民以居住正義為名搭建論壇平台,使議員揹上圖利掮客的黑鍋。親民黨議員黃珊珊昨也說,當年郝市府的法規委員會,就針對3年落日條款提出質疑,現在雙軌制將落日,但市府針對代金收支辦法仍提不出具體方案,這就是她連署的原因。
 民進黨議員梁文傑直言,中央訂定辦法允許捐地換容積,北市以外的五都也是這樣做,難道大家都不符公平正義?市場存在的目的是幫政府解決定價難題,不解市府為何要搬石頭砸自己的腳?
 經討論,法規委員會召委李新表示,若提案仍限制道路寬度,對小地主不公平,因此再提修正案,將第2條第1款的「8公尺」寬度限制取消,最快下周三讀,修正後即可公告實施。議事人員表示,三讀多是文字修飾,變數不大,不過若市府認為窒礙難行,可在三讀之後提出覆議,但屆時仍由議會表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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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新聞】~ 「容積代金」修正案 北市議會表決二讀通過

2017-05-24 17:35聯合報 記者楊正海╱即時報導

北市「容積代金」制度預計今年7月全面上路,台北市51名藍綠議員聯署提修正案希望維持現行容積代金、捐地換容積「雙軌制」並行,並取消道路徵收15米路寬限制,下午在議會二讀會時表決通過,預計最快下周進入三讀。
舊制捐地換容積即將落日,台北市51名藍綠議員聯署提修正案,但被批圖利建商掮客、阻擋代金,連署案上個月臨時喊卡。
但因修正案已進入二讀,無法撤簽,北市議會今天下午在二讀會討論決定表決,結果出席議員33人,29人贊成、3人棄權、無人反對,全案二讀通過。議會議事人員表示,三讀多為文字修飾,二讀過關,幾乎三讀就會過。
郝龍斌前市長時代提出全面實施代金制,引發不小爭議,同時引起私地主反彈,以市議員葉林傳為首、50名議員連署提出的「台北市容積移轉審查許可自治條例」第4條修正案,希望維持現行容積代金、捐地換容積「雙軌制」並行,並取消道路徵收15米路寬限制。
北市議員提修正案,一度遭被外界批評「不分藍綠一起圖利建商」,使得府會關係因此提案劍拔弩張,議員原本欲撤除修正案連署,但根據議事規則,因二讀案不能說撤就撤,議長吳碧珠也在二讀會審議時裁示,「這案子有異議,就按程序來處理。」下午議會討論全案,議員紛紛發言,有人反對修正案,有人贊成,最後決定表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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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5月24日 星期三

【地政知識】~ 建築改良物徵收補償費、農作改良物徵收補償費及土地徵收遷移費如何查估補償?


各項補償費按「新北市興辦公共工程用地地上物拆遷補償救濟自治條例」、「新北市政府辦理公共工程地上物查估拆遷補償救濟標準 」等相關規定查估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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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知識】~ 非都市土地應如何辦理變更編定?

非都市土地如需辦理變更編定,請於取得變更前、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後,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28條規定填具申請書、土地所有權人變更編定同意書、興辦事業許可文件等相關資料,送本府地政局申辦變更編定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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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知識】~ 非都市土地未依容許項目使用,是否會受罰?

「依區域計畫法第21條規定,違反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者,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處新台幣6至30萬罰緩,並得限期令其變更使用、停止使用或拆除地上物恢復原狀,且經限期變更使用、停止使用或拆除地上物恢復原狀而不遵從者,得按次處罰,提醒民眾注意避免觸法,以免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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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知識】~ 非都市土地得劃定幾種使用分區?

一、特定農業區。
二、一般農業區。
三、工業區。
四、鄉村區。
五、森林區
六、山坡地保育區
七、風景區。
八、國家公園區。
九、河川區。
十、特定專用區。
十一、海域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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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5月23日 星期二

【地政知識】~ 甲種建築用地容許作何項使用?

一、住宅。
二、日用品零售及服務設施。
三、農產品集散批發運銷設施。
四、農作產銷設施。
五、畜牧設施。
六、鄉村教育設施。
七、行政與文教設施。
八、衛生及福利設施。
九、公用事業設施。
十、無公害性小型工業設施。
十一、宗教建築。
十二、再生能源相關設施。
十三、溫泉井及溫泉儲槽。
十四、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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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知識】~ 乙種建築用地容許作何項使用?

一、住宅。
二、鄉村教育設施。
三、行政與文教設施。
四、衛生及福利設施。
五、安全設施。
六、宗教建築。
七、日用品零售及服務設施。
八、公用事業設施。
九、無公害性小型工業設施。其附帶條件如左:
(一)經環境保護機關審查符合環境保護法規規定管制標準之製造加工業。
(二)動力(含電熱)不得超過一一.二五(瓦千),但空調冷氣設備不在此限。
(三)作業廠房最大基層建築面積,不得超過二百平方公尺。
十、農作產銷設施。
十一、畜牧設施。
十二、水產養殖設施。
十三、遊憩設施。
十四、交通設施。
十五、水源保護及水土保持設施。
十六、農產品集散批發運銷設施。
十七、再生能源相關設施。
十八、溫泉井及溫泉儲槽。
十九、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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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知識】~ 丙種建築用地容許作何項使用?

一、住宅。
二、鄉村教育設施。
三、行政與文教設施。
四、衛生及福利設施。
五、安全設施。
六、宗教建築。
七、日用品零售及服務設施。
八、公用事業設施。
九、無公害性小型工業設施。其附帶條件如左:
(一)經環境保護機關審查符合環境保護法規規定管制標準之製造加工業。
(二)動力(含電熱)不得超過一一.二五(瓦千),但空調冷氣設備不在此限。
(三)作業廠房最大基層建築面積,不得超過二百平方公尺。
十、農作產銷設施。
十一、畜牧設施。
十二、水產養殖設施。
十三、遊憩設施。
十四、戶外遊憩設施。
十五、觀光遊憩管理服務設施。
十六、水源保護及水土保持設施。
十七、交通設施。
十八、農產品集散批發運銷設施。
十九、森林遊樂設施。(限於森林遊樂區設置管理辦法核定之森林遊樂區範圍)
二十、再生能源相關設施。
二十一、溫泉井及溫泉儲槽。
二十二、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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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知識】~ 農牧用地容許作何項使用?

一、農作使用(包括牧草)。
二、農舍(工業區、河川區除外;特定農業區、森林區不得興建集村農舍)。
三、農作產銷設施(工業區、河川區除外)。
四、畜牧設施(工業區、河川區及森林區除外)。但森林區屬原住民保留地,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同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同意者,不在此現)。
五、水產養殖設施(工業區及特定農業區除外,但特定農業區內屬室內循環水養殖設施經直轄市或縣(市)農業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六、水源保護及水土保持設施。
七、採取土石(特定農業區、一般農業區、森林區及特定專用區除外)。
八、林業使用。
九、休閒農業設施(工業區、河川區除外)。
十、公用事業設施(限於點狀或線狀使用。點狀使用面積不得超過660平方公尺)。
十一、戶外廣告物設施。
十二、私設通路。
十三、再生能源相關設施。
十四、臨時堆置收納營建剩餘土石方(限102年9月21日修正生效前已核准之既有合法磚窯廠毗鄰之土地)。
十五、水庫、河川、湖泊淤泥資源再生利用臨時處理設施。
十六、溫泉井及溫泉儲槽(工業區、特定農業區除外)。
十七、農村再生設施(依農村再生發展區計畫審核及管理監督辦法規定辦理)。
十八、自然保育設施。
十九、綠能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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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知識】~ 丁種建築用地容許作何項使用?

一、工業設施。
二、工業社區。(限於已開發工業區且規劃有案者)
三、再生能源相關設施。
四、臨時堆置收納營建剩餘土石方。
五、水庫、河川、湖泊淤泥資源再生利用臨時處理設施。
六、依產業創新條例第39條規定,經核定規劃之用地使用。
七、廢棄物回收貯存清除處理設施。
八、交通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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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知識】~ 林業用地容許作何項使用?

一、林業使用及其設施。
二、林業設施。
三、安全設施。
四、農路。
五、生態體系保護設施。
六、水源保護及水土保持設施。
七、營建剩餘土石方資源之暫屯、堆置、最終填埋設施。
八、採取土石。
九、公用事業設施(限於點狀或線狀使用。點狀使用面積不得超過660平方公尺)。
十、戶外公共遊憩設施(限於點狀或線狀使用。點狀使用面積不得超過660平方公尺)。
十一、森林遊樂設施(限於森林區、風景區)。
十二、休閒農業設施(工業區、河川區及森林區除外)。
十三、礦石開採。
十四、再生能源相關設施。
十五、水庫、河川、湖泊淤泥資源再生利用臨時處理設施。
十六、溫泉井及溫泉儲槽。
十七、農村再生設施(依農村再生發展區計畫審核及管理監督辦法規定辦理)。
十八、自然保育設施。
十九、綠能設施。
二十、農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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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知識】~ 鹽業用地容許作何項使用?

一、鹽業設施。
二、農舍。
三、再生能源關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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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知識】~ 窯業用地容許作何項使用?

一、窯業使用及其設施。
二、農作使用(包括牧草)。
三、水產養殖設施。
四、再生能源相關設施。
五、臨時堆置收納營建剩餘土石方。
六、水庫、河川、湖泊淤泥資源再生利用臨時處理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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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知識】~ 礦業用地容許作何項使用?

一、礦石開採及其設施。
二、採取土石。
三、水源保護及水土保持設施。
四、林業使用。
五、林業設施。
六、臨時堆置收納營建剩餘土石方。
七、水庫、河川、湖泊淤泥資源再生利用臨時處理設施。
八、再生能源相關設施。
九、砂土石碎解洗選加工設施。
十、溫泉井及溫泉儲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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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知識】~ 已設定他項權利的土地,土地所有權人如何申領抵價地?

設定有抵押權或典權者,原土地所有權人及該他項權利人得申請於發給之抵價地設定抵押權或典權,申請時並應提出同意塗銷原有土地抵押權或典權之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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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知識】~ 土地上有三七五租約若要申請抵價地該如何處理?

1.土地所有權人應自行與承租人協調解除租約,並提出補償承租人之證明文件。
2.申請人亦得請求本府邀集承租人協調,其經協調合於下列情形者,得由本府就其應領之補償地價,辦理代扣清償及註銷租約,並由土地所有權人就其剩餘應領補償地價申領抵價地:
(1)補償金額或權利價值經雙方確定,並同意由本府代為扣繳清償。
(2)承租人同意註銷租約。
3.如耕地承租人受領遲延、拒絕受領或不能受領者,得由土地所有權人依法將不低於應補償承租人地價補償費三分之一之數額提存於法院,並以提存書做為補償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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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知識】~ 水利用地容許作何項使用?

一、按現況或水利計畫使用。
二、水岸遊憩設施。
三、戶外遊憩設施。
四、採取土石(限於經土石採取機關規劃公告整體砂石資源開發區有案者)。
五、其他經河川或排水管理機關核准者(限於河川區域內、水道治理計畫用地範圍內或排水設施範圍內)。
六、再生能源相關設施。
七、溫泉井及溫泉儲槽。
八、農村再生設施(依農村再生發展區計畫審核及管理監督辦法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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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5月19日 星期五

【地政知識】~ 養殖用地容許作何項使用?

一、水產養殖設施。
二、農作使用(包括牧草)。
三、林業設施。
四、農作產銷設施。
五、畜牧設施。
六、水源保護及水土保持設施。
七、農舍(森林區除外)。
八、休閒農業設施(工業區、河川區除外)。
九 再生能源相關設施。
十、私設通路。
十一、農村再生設施(依農村再生發展區計畫審核及管理監督辦法規定辦理)。
十二、自然保育設施。
十三、綠能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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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知識】~ 遊憩用地容許作何項使用?

一、遊憩設施。
二、戶外遊憩設施。
三、水岸遊憩設施(高爾夫球場除外)。
四、觀光遊憩管理服務設施(高爾夫球場除外)。
五、古蹟保存設施。
六、鄉村教育設施。
七、行政及文教設施。
八、衛生及福利設施。
九、安全設施。
十、宗教建築。
十一、公用事業設施。
十二、農作使用(包括牧草)。
十三、交通設施。
十四、生態體系保護設施。
十五、水源保護及水土保持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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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知識】~ 國土保安用地容許作何項使用?


一、水源保護及水土保持設施。
二、林業使用。
三、林業設施。
四、公用事業設施(限於點狀或線狀使用。點狀使用面積不得超過660平方公尺)。
五、隔離綠帶。
六、綠地。
七、再生能源相關設施。
八、農村再生設施(依農村再生發展區計畫審核及管理監督辦法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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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5月18日 星期四

【土地稅務】夫妻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 1 ~

夫妻一方請求權之行使-離婚

大佑與小孜在民國九十一年結婚,因經濟尚可無生育子女,大佑與小孜常說工作難找,而常換工作故兩人薪資並不穩定,時嫌老闆苛刻員工或同事難相處等話語,日子漸長夫妻小倆口依舊按此方式相處。

大佑再一次又換工作至送貨(檳榔店)工作,小孜依然過者不穩定的日子(電玩店開分員)。大佑結識公司會計後,相談甚歡因而犯下嚴重的錯誤,發生不應該的關係。

不知道的小孜有天拿者大佑忘記攜帶要到外縣市送貨的簽收單到其車上放置,發現大佑與一個不認識的女孩親密合照的照片,氣到發瘋般的找大佑理論,大佑想掩蓋而極力解釋,但卻解釋到詞窮無法對老婆交代,而後兩人就走向離婚一路。

不過家中財產小孜一無所有,新台幣700萬全部存放在大佑名下,離婚後小孜鬱鬱寡歡,因在無經濟基礎下生活艱辛。在收到協會的簡介後即與協會聯絡。

問題:
(1)夫妻原本生活狹隘不快樂?
(2)夫對妻之不忠誠?
(3)可請求贍養費之類的嗎?

法令依據(民法1030-1條規定):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

但下列財產,不在此限

ø 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
ø 慰撫金

  摘要

► 可依民法規定行使夫妻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分配到夫身上一半之財產。
► 離婚後行使權利時,可分配到自己身上之財產不課徵贈與稅。
► 爭取到金額達新台幣350萬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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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稅務】夫妻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 2 ~

夫妻一方請求權之行使-死亡


阿國與妙妙民國八十七年結婚,無生育子女阿國與妙妙做早餐起家,從小型的路邊攤做起,客人愈做愈固定,後來阿國負責做各式手工,妙妙則負責早餐銷售,多年下來,早餐店已頗具店家規模,不過阿國賣命工作久矣,卻因病痛困身長久不說積勞成疾下,突倒地不起,送進加護病房不到幾時就過世。



阿國與妙妙雖然共同經營自己的事業,但所有購置的財產都登記在阿國的名下,經妙妙清點阿國的財產,阿國共留下一億四千萬元的遺產,妙妙將面對龐大的遺產稅賦,不知該如何是好? 

問題: 

(1)遺產稅很驚人嗎?
(2)不甘心辛苦努力工作要被國家課大額稅賦?
(3)獨自一人在外該如何?

法令依據(民法1030-1條規定):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

但下列財產,不在此限


ø 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
ø 慰撫金 

 摘要

► 人一定要面對死亡,財產被課徵遺產稅是無法避免的。
► 依據民法規定建議妙妙使用第1130之1條之權利,在申報遺產稅時可分配其夫財產,減少跟降低被課徵的財產數量。
► 課稅財產減少後要繳納之遺產稅也省掉一大筆。
► 依照協會建議節省了稅款新台幣700萬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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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5月16日 星期二

【土地新聞】金縣府建青年住宅 30坪300萬有找

2017年05月16日15:48

金門縣政府今日上午11時進行「金門縣尚義區段徵收工程」動土典禮,未來將以25到30坪之公寓,售價壓縮在300萬以內,來提供社會住宅,除了能讓年輕人輕鬆「成家」外,也能平衡目前金門的房價。金門縣縣長陳福海說,尚義住宅區的興建,主要是要讓青年朋友能以合理的價格,買到屬於自己的房子,另外過往金門很多土地都是私人的,卻被政府徵用為機關用地或道路用地,縣府也將進行了解,並朝向公地民地交換的方式,突破法令的限制還地予民,來維護公平正義。尚義住宅區是整個金門最核心的地點,交通四通八達,周邊鄰近開瑄國小、金門機場、金門工商休閒園區BOT案等文教、交通及產業發展區,面積約7.61公頃,施工期約400日曆天,預計在107年5月完工,將興建住宅區約4.31公頃(佔全區面積約56.64%),及公園、綠地、廣場兼停車場、道路等,計畫人口為2,300人,原有土地多屬早期軍方營區,廢棄使用甚久,因此在施工整地期間,就挖出了不少舊有碉堡,縣府也表示,基於保存戰地史蹟資源,將與金門縣戰地史蹟學會溝通,採行移置保留或其它可行方式,讓見證兩岸軍事對峙的歷史建物,獲得一個最妥適的安置。(陳婉甄/金門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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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分土地】苗栗大埔案爭議落幕 張藥房將原地重建

苗栗大埔徵收案引發重大爭議,內政部長葉俊榮今天(16日)傍晚舉行記者會,表示經過多次協調,內政部今天下午與張藥房屋主的遺孀彭秀春等人達成協議,張藥房將原地重建,最快明年6月就可重建完成。
苗栗縣府在竹南大埔進行區段徵收,引發爭議,內政部長葉俊榮上任後希望解決此事,去年9月拜會苗栗縣長徐耀昌,雙方同意大埔徵收案朝原地重建方向努力。
葉俊榮16日傍晚舉行記者會表示,經過與當事人多次溝通,16日下午開會達成協議,敲定所有和解內容,包括張藥房原地重建的機制、黃福記土地歸還、朱樹土地處理部分都達成協議,雙方已簽訂和解書草本。
葉俊榮說,以張藥房為例,苗栗縣政府將透過都市計畫變更的程序,經由苗栗縣府與內政部的都市計畫審議委員會審議,便可完成土地歸還。土地歸還後,原本的道路用地就變為私有地,張藥房可原地重建最高三層樓的房屋,最快明年6月就可完成。他說:『(原音)苗栗縣政府會公開展覽,那按照法律的規定必須公開展覽一個月,公開展覽之後,才由縣的都市計畫審議委員會經過審議,如果審議通過的後,就會再經過內政部的都市計畫審議委員會,這有二級要審,經過這樣程序確定後,按照我們更改過後的都市計畫,土地就可以還給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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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5月15日 星期一

【持分土地】若基地上之房屋為違章建築或未辦保存登記之合法房屋,房屋所有權人於基地出售時,是否亦得主張優先購買權?

一、查土地法第104條第1項規定:「基地出賣時,地上權人、典權人或承租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房屋出賣時,基地所有權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其順序以登記之先後定之。」旨在使房屋與基地之所有權合歸於一人所有,使法律關係單純化,以盡經濟上之效用,並杜紛爭。故必須對於基地有地上權、典權或租賃關係之存在,且地上權人、典權人或承租人於基地上有房屋之建築者,始有本條優先購買權之適用(本部89年6月8日台內地字第8907933號函釋參照)。

二、另上開土地法條文並未規範該房屋須為合法房屋,始得依該條主張優先購買權,且自己出資建築,係屬法律事實行為,縱未登記,出資人於建築完成後即已取得房屋所有權;又違章建築雖不得向登記機關辦理所有權登記,但仍得為交易之標的,買受人取得事實上處分權,故實務上法院裁判見解,亦不以該房屋合法為前提,違章建築之房屋,於符合前揭法條規定者,仍得主張優先購買權之適用(最高法院48年台上字第1812判例、85年台上字第1051號與86年台上字第1785號判決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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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分土地】抵押權塗銷登記如何辦理登記?應備那些文件?

1.向金融機構借貸的抵押權辦理塗銷登記:如為本人親自辦理,請攜帶身分證正本、印章、抵押權塗銷同意書及他項權利證明書至土地所轄地政機關辦理。若委託他人代理申請者,申請人身分證明得以影本替代,但代理人應檢附身分證明正本、印章。
2.向私人借貸的抵押權辦理塗銷登記:除應檢附前開文件外,需另附債權人身分證明及印鑑證明。
3.可至地政司>下載專區>表單下載>登記類>第37項抵押權塗銷登記,有申請書和填寫範例可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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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分土地】外籍配偶繼承人得否繼承不動產及如何辦理繼承登記?

一、依土地法第18條規定,外國人取得或設定土地權利,以依條約或其本國法律,中華民國人民得在該國享受同樣權利者為限。故繼承人為外國籍者,應先查詢本部訂頒之「外國人在我國取得或設定土地權利互惠國家一覽表」,瞭解其原屬國是否與我國有平等互惠關係,只要符合上開規定,該外籍配偶繼承人可提出護照或中華民國居留證申請繼承登記;如與我國無平等互惠關係,則不得在我國取得土地權利,亦不得申請不動產繼承登記。
二、另就遺產全部為分割繼承時,應經繼承人全體同意辦理,故倘遺產含不動產及動產者,分割協議時,在台繼承人仍應會同該與我國無平等互惠關係之外籍配偶協議或經其同意;倘僅就遺產中之土地權利協議分割繼承時,與我國無平等互惠關係之外籍配偶,得毋須參與協議及會同申辦登記,但為保障該外國籍繼承人之權益,仍應於繼承系統表切結相關文字。
(本部98年7月29日內授中辦地字第0980725039號令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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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分土地】旅外僑民在台未有戶籍登記應如何辦理繼承登記?

華僑辦理不動產繼承登記,被繼承人及繼承人在台未設有戶籍者,得檢附經我駐外機構驗證之死亡證明書及身分證明或合法證明親屬關係文件,據以申辦繼承登記,並依辦理一般繼承登記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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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5月14日 星期日

【持分土地】拍賣取得房屋應如何辦理移轉登記?

1.先到房屋所在地的鄉鎮市公所申報契稅,並查欠相關稅費(房    屋稅及土地工程受益費),並檢    附以下文件由權利人填具登    記申請書至土地所在地政事務所辦理拍賣移轉登記。
2.應檢附文件:
(1)登記申請書。
(2)本人身分證明文件。
(3)法院不動產移轉證明文件。
(4)建物契稅完稅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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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分土地】辦理建物門牌變更登記應準備那些文件?

應準備下列文件:
1.登記申請書。
2.登記清冊。
3.門牌變更證明文件。
4.所有權狀。
5.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
6.其他依法律規定應提出之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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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分土地】土地房屋辦理預告登記後,是否可以移轉?

一、預告登記目的:
係預為保全對於他人土地權利之請求權,而由請求權人檢附登記名義人之同意書及印鑑證明,向該管登記機關所為之限制登記名義人處分其土地權利之登記。其目的在阻止登記名義人對於該土地為有妨害其請求權之處分。聲請保全下列請求權之預告登記,依土地法第79條之1規定為之:
1.關於土地權利移轉或使其消滅之請求權。
2.土地權利內容或次序變更之請求權。
3.附條件或期限等之請求權。
二、效力:
預告登記在未為塗銷前,應保持土地權利之現狀,登記名義人不得為有妨礙該已登記請求權之任何處分。但預告登記只能限制登記名義人所為之處分;對於因徵收、法院判決或強制執行等所為之新登記,並無排除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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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分土地】如果不動產已被法院查封,在未辦竣塗銷查封登記前,是否可以辦理買賣移轉?

依土地登記規則第141條規定:「土地經法院或行政執行處囑託辦理查封、假扣押、假處分或破產登記後,未為塗銷前,登記機關應停止與其權利有關之新登記。…」及第147條規定:「查封、假扣押、假處分、破產登記或其他禁止處分之登記,應經原囑託登記機關或執行拍賣機關之囑託,始得辦理塗銷登記。…」,故須法院囑託塗銷後才可以辦理移轉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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