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住宅。 二、鄉村教育設施。 三、行政與文教設施。 四、衛生及福利設施。 五、安全設施。 六、宗教建築。 七、日用品零售及服務設施。 八、公用事業設施。 九、無公害性小型工業設施。其附帶條件如左: (一)經環境保護機關審查符合環境保護法規規定管制標準之製造加工業。 (二)動力(含電熱)不得超過一一.二五(瓦千),但空調冷氣設備不在此限。 (三)作業廠房最大基層建築面積,不得超過二百平方公尺。 十、農作產銷設施。 十一、畜牧設施。 十二、水產養殖設施。 十三、遊憩設施。 十四、交通設施。 十五、水源保護及水土保持設施。 十六、農產品集散批發運銷設施。 十七、再生能源相關設施。 十八、溫泉井及溫泉儲槽。 十九、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
收購持分、繼承、共有土地 ~~~ 0982-683151 龍 先生
更多內容請到我的goggle+
https://plus.google.com/ |
|
|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